——自然资源厅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修复项目管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7日,经自然资源厅2024年第14次党组(扩大)会和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修复项目管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护办法》”),11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管护办法》是我区首次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护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国家资金效益,确保生态修复成果的长效性和稳定性的规范性文件。
《管护办法》依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及示范工程技术工作规则、验收工作规则》(藏自然资〔2023〕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共五章十八条,涵盖总则,管护对象、内容与措施,管护工作主体与职责,监督、评估与考核,附则及五个附件等内容。
《管护办法》聚焦管护环节,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管护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职责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落实区、市、县三级监督管理责任;管护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则需分别落实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职责,相关职责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强化了管护工作责任落实。
《管护办法》对我区生态修复项目管护工作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开展竣工验收、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后(含管护期)应开展最终验收;管护时间应为3-5年,最终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的跟踪管护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区实际,及时落实跟踪管护工作经费与职责。该规定衔接了项目施工期、管护期和最终验收合格后的管护工作,明确了管护时间,提出了管护期结束后进行最终验收和落实跟踪管护相关工作的要求,规范了我区生态修复项目管护工作程序。
《管护办法》印发实施,为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修复项目管护工作填补了政策空白,使得我区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是对我区生态修复项目发挥国家资金效益,确保生态修复成果的长效性和稳定性的强力保障。
下一步,为做好《管护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我厅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培训、发布政策解读等形式,确保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确理解《管护办法》主要内容,把握相关工作要求。二是推动落地实施。督促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全面落实管护要求。三是拓展实施领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涉及管护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