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土地复垦管理、确保土地复垦工作质量,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山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二、土地复垦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
1.编制单位将内审通过的方案报告提交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报备登记,报备联系人必须是方案报告编制项目组成员;
2.必须在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监督下,由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从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审查专家组进行审查;
3.一级、二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必须组织会审,报告汇报人必须是报告主编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邀请业主单位代表参会;
4.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函审。
三、矿山项目报批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报批时须提供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否则项目报批将不予受理。
四、全区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家库成员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审查专家组成员要严把质量关,严格《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五、以上事项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