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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流程及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日期:2023-08-01


  

  

决策法定程序

  

1.决策启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2.公众参与。构建多元、开放的公众参与模式,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或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向公众释放政府的诚意,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政府决策的开放性。

  

3.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4.风险评估。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5.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研究前,应当由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决策的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者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完整存档。

  

7.决策后评估。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后评估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评估报告是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重新调整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要根据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确保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1.坚持权责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必须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要避免出现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越权决策、政府部门之间越权决策、行政机关越权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形。

  

2.确保内容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引用依据时不得断章取义、随意理解;不得去条件、去背景,肆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引用已废止或者过期的依据。对创新事项决策,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3.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一般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以及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所普遍遵从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


  

  

  


  

  


  


为什么要制订《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


问: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问:条例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问:为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问:为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二是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健全专家队伍管理机制。规定省级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规定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问:为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方面,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