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登记工作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探矿权审批登记工作程序如下:
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按核收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缴费—发证—备案、公告等(附件1)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修改、完善、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核收申请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办证大厅递交申请登记资料。负责探矿权申请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前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等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负责人员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提交的资料要件目录(见附件2—7),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勘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未到地(市)、县(市)备案或年检的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不得予以受理。
二、受理
(一)收取勘查登记费
对于资料齐全,且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勘查工作的探矿权申请,决定受理,通知申请人缴纳勘查登记费。根据有关规定,每个项目收取登记费50元。
(二)填写受理申请登记一览表
已缴纳勘查登记费的,负责受理的人员填写“受理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
(三)录入到数据库
负责受理的人员将受理的项目资料及时录入到受理的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填写一式两联的探矿权申请登记受理回执,加盖受理专用章,上联交探矿权申请人;下联随同申请资料送审查部门。
对于在窗口受理的探矿权申请,应在当天送至矿管处进行审查。
三、审查
(一)检查资料
负责人员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错项;
2、申请区块范围图是否清晰。
3、勘查许可证是否有效。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受理人给出的受理序号再次将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录入审查的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并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对申请资料逐一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受理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也不得审查无探矿权申请登记受理回执的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
审查人认为需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通过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资料报审查机关。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审查
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勘查区块内的采矿权设置情况;
2.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3.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
4.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
5.对探矿权变更申请中涉及转让的,转让申请资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理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的项目有个总体了解。
(三)初审意见
审查人在所有审查结束后,完成初审意见,填写审批责任表,打印“探矿权审批表”签字后,交复查人复查。经复查认为存在不同意见,或审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把握不准的,应提请开会研究。
(四)审核
重点审核申请勘查区域内矿权是否重叠;申请项目所需的各类批件、证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待批区块图形是否合理,区块图形及区块计算、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对特殊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转让申请的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应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建议,并在“探矿权审批表”中审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签字后移交给复核人复核。
(五)复核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解决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
复核结束后,复核人在“探矿权审批表”复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明确提出复核结果和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意见。
四、签发
为确保探矿权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在探矿权复核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提交九处室会审。对新立探矿权、转让探矿权的会审,由厅长主持召开;对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的会审,由分管理厅长主持召开。会审会议为每月15日召开一次(节假日顺延)。
参加会审处室:矿管处、办公室、规划处、法规处、财务处、执法局、纪检监察室、资源处、地环处。各处(室)参加会审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1.办公室: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运行,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
2.法规处: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时,参加专题会审;
3.财务处:是否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4.规划处: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5.资源处:是否汇交地质资料,所提交的地质资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6.地环处:是否有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7.纪检监察室:对审批项目出现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8.执法局:是否发现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受到过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有以采代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9.矿管处:与审查内容相同。
根据会审结果,由分管厅长在审查意见表上签字并签发。
五、通知
分管厅长签发审查意见表后,矿管处在5个工作日将“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通知”交办证大厅窗口并由申请人领取;厅集体会审未通过的报件作退件处理并将书面通知书交办证大厅窗口并由申请人领取。
六、缴费、发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准予登记的探矿权收缴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增加一年,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
探矿权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办证大厅窗口领取勘查许可证。
七、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勘查实施方案”、一份“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通知书及附件”交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一份“勘查实施方案”、一份“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通知书及附件”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矿管处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在区国土资源厅外网上公告,每季度更新一次。
八、探矿权年检
1.探矿权年度检查的范围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已经取得了探矿权,且至当年9月30日勘查许可证仍有效的勘查项目均必须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
2.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探矿权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探矿权人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表(附电子报盘)、勘查许可证原件、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报表及当年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表必须经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监督检查意见。
地(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0个工作日内签署监督检查意见;区国土资源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年检意见。
九、探矿权设置情况查询
探矿权申请人欲查询某区域内的探矿权设置情况,应填写一式二联的“探矿权设置情况查询表”,并将查询表交探矿权申请登记受理窗口,由受理工作人员进行查询。查询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查询人。
查询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有效,过期不再予以保留。
探矿权设置情况查询表必须填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公章,填写拟申请登记区块范围的准确经纬度坐标,而不能是点坐标,填表日期必须为提交查询的当天日期。对填写不规范的,不予查询。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0891- 6339893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891-6331164
投诉电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0891-6323894
网 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xizang.gov.cn)
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