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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来源: 日期:2008-12-03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申报资料与标准

  l、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项目依据规划、项目拟用地规模、核算标准和费用总额等,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说明;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一套。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套(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一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一份。

  4、项目用地简介(一式三份)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或续建)、项目种类、项目规模、项目内容等;

  拟选址情况:选址理由、项目拟建地点(地、县、乡、村,经纬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及批文文号;

  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可研情况、踏勘、征地、资金到位情况);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的面积、地类、等级);

  拟建项目功能分区(功能、面积);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方式、位置等;

  安置情况说明: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和方式等;

  土地五项费用计算依据及其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依据、补偿倍数及金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项目、数量、单价、金额,耕地开垦费标准、面积、总金额)。

  其他有关土地情况说明(如有文字材料,如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必需另附)及与相关单位衔接情况(如有文字材料,如合同、协议等,必需另附);

  附件:有关土地情况说明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与相关单位衔接情况文件(合同、协议等,必需另附)

  5、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城镇规划一份。

  6、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本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8、以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三)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需实地踏勘的除外),修改可研报告时间不包括在内。

  (四)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力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6、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7、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工作程序

  1、预(初)审申请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主办业务处室审查,由主办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分发各协办处室审查;

  3、主办处室对各协办处室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合格的,由主办部门起草预(初)审意见,厅办公室行文;

  4、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主办处室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政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政务大厅窗口,由政务大厅窗口交主办处室审查。

  5、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