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前置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清单
(一)申请探矿权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2.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
3.必须服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4.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
5.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在我区注册)或事业单位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所需资料清单: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
3.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
8.交通位置图
9.国务院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采矿权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藏自治区产业规划;
2.注册资本金(实缴)应不低于5000万元;
3.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
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必须在中型以上;
5.矿区范围无争议;
6.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所需资料清单: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9.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国土、工信、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发改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市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
12.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等证明材料;
13.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及负责部门名称
见附件
办理时限: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的申请人。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的申请人。
负责部门名称:
探矿权审批登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采矿权审批登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三、审批收费情况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无行政性审批收费;无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