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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申请采矿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3-04

(藏国土资办发〔2010〕152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藏政发[2009]69号)的有关规定,你们已颁发的采矿权中,除砂石、粘土、石料等普通建材矿产资源外,其余采矿权不得再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请各矿山企业按照申办采矿权登记的有关要求,持你们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新申办采矿权。若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办理采矿权的,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除砂石、粘土、石料等普通建材矿产资源外,你们今后不得颁发其它矿种的采矿权。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