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土资办发〔2010〕172号)
各地质勘查单位:
近期,在我区发现了个别勘查单位资质被冒用、公章被私刻、单位技术人员被冒名顶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区地质勘查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工作成果质量。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文件精神,有效防止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提高地质勘查成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在我区境内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到我厅进行重新备案。为防止资质冒用,备案勘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总工必须一同前来我厅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并留下签名。
二、为避免公章私刻,冒名顶替法人签名,地质勘查单位承担探矿权人勘查项目时,委托勘查合同必须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人代表或本单位总工亲自签定,不得启用电子章。
三、在西藏备案的勘查单位必须明确在西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联络人及在西藏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技术人员、通讯方式,确保联络畅通。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以上人员的必须以单位名义提出变更备案。
四、对于未按照上述一、二、三条要求进行资质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我厅不再受理其承担的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