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精神,改进对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用地申请报件,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三、在用地报批阶段,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内部审查。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会审表”上签署:“经审查,项目用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