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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西藏片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0-08-20

国土资源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西藏片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9198号)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青藏高原地质工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西藏片区,以下简称青藏专项)组织实施工作,圆满完成青藏专项各项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青藏专项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加强青藏高原地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西藏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要在青藏专项组织实施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拟定青藏专项实施的工作计划、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青藏专项实施情况;加强协调服务与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等项目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关系

  (一)根据《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和《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西藏片区)总体部署方案》,项目办公室提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经地调局和国土资源厅协商同意后,由地调局列入年度地质调查工作部署。

  (二)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地调局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要求,项目办公室根据青藏专项项目目标任务和实施条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量、经费控制数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后报送地调局,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论证(评估)材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立项论证(评估)材料,经项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送地调局,地调局组织新开项目论证和续作项目评估,将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批。

  (四)年度项目计划(预算)经批准后,由地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同时抄送项目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公室按照地调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项目年度工作设计方案。

  (五)项目组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必须持项目承担单位介绍信、项目任务书、审查通过的项目设计书等资料到国土资源厅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工作区之前,必须到工作区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地调局有关项目工作报告(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制度,并同时报送项目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地调局会同国土资源厅或委托项目办公室组织开展青藏专项成果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要求,履行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调局应根据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项目进行结题。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对逾期未汇交的,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三、着力推进整装勘查、整体开发

  (一)按照《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的要求,在青藏专项部署的重点调查评价区内,原则上暂停向社会出资人办理新的探矿权登记。

  (二)青藏专项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整装勘查和重要矿床勘查评价工作,其中涉及社会出资人已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可选择独自勘查、与青藏专项合作勘查或退出勘查三种方式。

  选择独自勘查方式的,探矿权人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原则开展工作。探矿权人自筹资金,按统一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完成勘查登记区的勘查工作,项目办公室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勘查成果归探矿权人享有。

  选择合作勘查方式的,探矿权人应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国土资源厅对勘查登记区已经完成的资金投入和取得的成果进行登记备案。经项目办公室组织论证通过后,由青藏专项安排资金继续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权人若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优先由原探矿权人承担勘查任务。勘查工作结束后,取得找矿成果的,其矿业权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置,合作勘查的原探矿权人可延续开展进一步勘查开发工作;证实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青藏专项投入的资金予以核销。

  对退出勘查的探矿权,依法对前期已完成资金投入及其勘查成果进行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既不独自勘查或合作勘查、又不退出勘查的,探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青藏专项工作新发现并由国家财政出资开展进一步勘查的找矿勘查区,原则上优先安排原项目承担单位继续承担勘查任务,原项目承担单位不申请继续勘查的,由国土资源厅通过招标方式优选勘查单位开展勘查工作。

  (四)青藏专项实施过程中新设的探矿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在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探矿权人在青藏专项安排勘查工作期间不得引入其它资金合作勘查或转让探矿权。

  (五)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新形成的青藏专项勘查成果,由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合理分配所得收益。取得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勘查单位及找矿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四、加强地质找矿保障条件建设

  (一)努力为青藏专项实施营造良好工作环境。西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专项领导小组的要求,精心组织,积极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实施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进一步做好专项实施的服务与协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后勤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拉萨安全工作站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程序和预案,充实其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组织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确保青藏专项的顺利实施。

  (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后勤、安全保障措施。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购进适合西藏地质勘查工作的生产、生活装备,改善野外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地质工作者的健康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