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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来源: 日期:2010-08-20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监管,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专项清理,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加强矿业权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在已开展2006年至20094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20094月至12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清理,重点对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等审批环节中各个项目的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价款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分别填写《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三)全面总结各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各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自查自纠。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六)对各地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全国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99月至12月)。20099月底前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2009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专项清理阶段(200912月至201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20094月至12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和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并认真撰写专题报告和填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20105月至2010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纠正违规出让、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撰写整改工作专题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及时提请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动员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和人员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和排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政策措施沟通,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协调联动机制。凡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应事先征求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的意见。

  (三)做好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03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和附表。专题报告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认真进行整改,查处违规案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出让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0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整改工作专题报告。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略)

        2.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