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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2023年度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公告

来源::厅办公室 日期:2023-07-30

2023年,我厅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4件,主办15件,会办9件。截至目前,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代表委员满意率为100%。现将我厅主办的10件人大建议及5件政协提案答复公开如下。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4

B7号)建议的答复

普布次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自治区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资源配置差异较大是我国的特殊国情。长久以来,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大量耕地、生态空间被占用。为维护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

一、指标配置政策调整

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自然资源部改革了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一是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二是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对2019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50%核算计划控制量;对2020年-2022年底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50%核算。三是每年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四是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在规划范围实报实销。

目前,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指标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均足额保障到位。但2021年7月梳理的各地(市)、县(区)存量建设用地中,至今贡觉县仍有742.34亩未完成处置工作。存量建设用地的有效处置和高效利用,是下一步优化土地供应、完善指标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测算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在稳定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等空间的前期下,对现有及未来一段时间城镇体系、开发格局、乡村振兴、资源利用等科学严谨分析,构建更加匹配城镇职能体系、空间结构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多中心网格化开放式集约型的国土开发格局。一是在目前正在推进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中,贡觉县现状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0.21平方公里,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为0.39平方公里,增量面积达0.18平方公里,接近现有城镇建设现状规模。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系数已达到现状建设用地规模的1.34倍,超出自治区平均1.3倍标准。二是现有建设用地及指标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开发,是下一步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调整论证的基础,目前,应优先加快历史存量建设用地处置进度,高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提前谋划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及时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转程序,做好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及土地供应审批等工作。

就目前地方建设发展及项目用地保障方面而言,土地计划管理及指标配置方式可以足额保障正常有序发展需求。感谢您对我区经济发展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电话:0891-6899626


B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2

对自治区十人大一次会议第025

B008号)建议的答复

次仁卓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桑卡乡孟卡行政村然果自然村受地质灾害整村搬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方案1:由于该搬迁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国务院批准,国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严格,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建议为了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方案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根据占一补一要求,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要求,2024年1月2日前,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我厅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用好用足用活关于深度贫困地区的用地政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及农转用手续。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人:尼玛次仁

联系电话:0891-6899625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3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2

B15号)建议的答复

扎西次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缴争议地区反蚕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因此,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法定要求,自治区无权免缴。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亚东县人民政府按照我厅下达的缴款通知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厅,以便尽快下达用地批复。

感谢您对我区边境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罗苗苗,0891-6899626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4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6

C8号)建议的答复

巴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面临多重压力,也影响到项目用地报批和项目建设进度。为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将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根据政策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选择适宜开垦的天然牧草地进行开发整治。根据最新的政策,目前天然牧草地开垦成耕地只针对于边境21县,江孜县不在21县以内,所以江孜县不适用该政策。

三是统筹占补平衡指标,将分散在市(地)、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区域补充,保证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经济发展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电话:0891-6899626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一次会议098

C20号)建议的答复

旦增欧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意见建议”收悉,为便于您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信息,经征求自治区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旅游发展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土流失问题持续恶化方面

2019年以来,自治区水利厅在定日县境内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项目2个,投资1675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8.35平方公里。其中:2019年下达投资800万元,实施定日县协格尔镇日朗玛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35平方公里;2020年下达投资875万元,实施定日县尼瞎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平方公里。下一步将结合《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按照确需治理、群众有需求、项目有效益、项目建设无制约因素等原则,适时安排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二、关于民生项目长期难以落地方面

(一)不断优化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准入。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情形:在生态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建设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10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行)》,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

(二)优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管理。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核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藏林发〔2022〕58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林发〔2023〕36号)等文件,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可实施,无需办理修筑设施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缩短简化建设项目办理自然保护区审核审批手续的周期和成本,支持民生项目尽快落地。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建设项目管理。

2022年6月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保护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2年6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指出“自治区自然保护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越权批准日喀则市拉孜县在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并要求整改。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已不适宜继续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无权限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项目。2022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审批事宜,会上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不再受理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建设项目”。

综上,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在符合国家林草局“按照内部批复办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撑和项目依据,报请国家林草局办理。

(四)实施差别化环评管理。

1.涉及边境地区民生项目环评审批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西藏边境地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藏环办〔2020〕33号),进一步支持边境地区的建设。为更好地适应边境地区民生改善需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衔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环评特殊支持政策的涉边项目类别进行了一定扩充,对边境地区农林、水利、交通等行业中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取环评文件降级、环评豁免或告知承诺环评审批制、持续为西藏兴边富民事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优质的环评服务。

2.在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中支持民生项目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中实行差异化管控人类活动,为认真落实《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国环规生态〔2022〕1号)精神,结合改善民生、强边固边需求,对珠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三)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四)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设施。(五)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六)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七)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铁路等)、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通户等农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九)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十)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等十类情形,明确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重点问题台账。

(五)积极争取差异化管控我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截至2023年4月27日,全区已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05万亩。2022年6月以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不能实施各类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审批林评手续。为了更好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呼吁,争取对西藏实行差异化管理政策,放宽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批门槛。

三、关于配套设施持续处于落后方面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分别落实资金254336万元、10.06亿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委在“十三五”期间,落实中央预算内资金2449万元,支持日喀则定日县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科及医疗救援能力建设、曲当乡等8个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等项目;“十四五”期间,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5000万元,支持定日县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教育厅均表示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不断争取资金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自治区“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工作,尤其是关于水土流失问题持续恶化、民生项目长期难以落地、配套设施持续处于落后三个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空规划处)

联系人:永旦措姆

联系电话:0891-6899622、13908916088


C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6

对自治区十人大一次会议第173

D54号)建议的答复

图登佩杰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地热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西藏地热资源概况

西藏地热资源丰富,据调查和资料统计,已知地热显示区(点)600多处,温度在90℃以上高温地热显示点约占5.26%。其中当雄县羊八井热田和羊易地热田的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其余热田区的地质工作程度仅为普查或调查。估算表明:我区可开采热流体总量为1.33×108m3/a,热量为8280万千瓦时,显示我区地热资源有着巨大的开发前景。经勘查确认可供发电的高温地热资源约12万千瓦,约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

二、地热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西藏地热资源作为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储量大、分布范围广、类型繁多、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的特点。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对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能源勘查开发现状

西藏地热工作勘查主要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该段时间先后对羊八井、羊易、那曲、拉多岗等热田进行了系统勘查。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期,开展温泉调查400余点。2012年,在多吉院士带领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043万元,开展了西藏典型地热田地热水资源科学利用研究。2013年以来,先后协调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6400多万元,先后开展了革吉县朗久、普兰县曲普地热地球物理勘查,谢通门县查布、日喀则市、山南市地热资源调查与评价,昌都市若巴、伊日、觉拥温泉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

截至目前,羊八井、羊易热田、措美县古堆、那曲热田等少数地热田查明了资源量。羊易热田虽已查明资源储量,但现在仍未进行正式开发利用。那曲热田因结垢问题已关停,朗久地热田因热资源不足也已关停。现在仍在发电的羊八井地热田自1976年建厂以来,已累计发电30亿度以上,为西藏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出现南部资源接续不足的现象。

为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我厅于2019年以挂牌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6个。

(二)综合利用现状

地热资源除可以用作地热发电用途外,还可以进行综合利用,且部分地热(温泉)具有明显的医疗康复和保健作用。相对西藏地热资源量而言,目前区内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现状水平是极低的。在目前已有资料的300余处地热显示区中,包括最简单的开发利用点不足100处,仅占1/3左右。

西藏境内的地热综合利用的特点与人口分布情况关系密切,一般在一些县城或乡镇周边的显示区才有简单的开发利用,而与人口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远的显示点均无综合利用痕迹。

三、存在主要问题

西藏虽蕴藏有丰富的地热资源,但勘查开发利用的程度很低,且绝大多数仅限于利用其天然流量,出现拥有庞大的资源量而这样一种低水平的开发现状。

(一)家底不清,勘查程度低

西藏地热工作勘查虽然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编写了相关报告,但是对地热地质资料方面分析不足,对地热的开发未指出利用方向,未起到指导作用。除羊八井、羊易等热田外,其他地热显示点几乎未进行全面系统的勘查。以往的勘查工作距今已过去三四十年,随着时间流失很多地热显示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国家颁布了新的地热地质评价调查规范,原有的地热地质资料显得不够全面,现有的资料已不能为下一步地方对地热资源的利用提供依据。

(二)现有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

地热资源按照温度可分为高温、中温、低温地热资源,依据地热流体化学组分的含量、热流体的温度、可开采量等,可依次进行发电、烘干、采暖、理疗、洗浴、温室、养殖、农灌等梯级利用。相对西藏地热资源量而言,目前区内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现状水平极低,且一些地热资源的开发还存在简单粗暴掠夺式开发导致资源浪费,散兵游勇式地任意开发造成效益低下,管理缺失、约束无力、破坏环境等问题。

四、意见建议

(一)加大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力度。针对我区地热资源家底不清的问题,系统开展全区地热资源调查。根据勘查成果报告,选择部分地热显示区,而且未进行过勘查、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地热显示区作为项目工作区,同时结合西藏实际情况,探索性开展干热岩资源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一是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法治意识。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三是按照《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合理布局,有序开展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及开发利用工作。四是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保护。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强化矿业权人(地热资源开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坚持走资源勘查开发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道路。

感谢您对我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胡涛

联系电话:13989981682,0891-6899557(兼传真)


B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7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3

E25)建议的答复

卓玛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樟木口岸地质灾害综合评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藏樟木口岸位于我国318国道终点,地处中尼公路咽喉要道,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重要口岸,是发展南亚经济圈的重要枢纽,是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强边固边、联防联控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2015年“4·25”地震发生后,地震直接触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了10余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暂时关闭樟木口岸,将樟木口岸百姓转移至日喀则市安置。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精准决策和坚强领导下,通过多方努力,已对直接制约樟木口岸恢复货运通关的13处地质灾害点进行了治理。因此,正如您提出的“现已达到对樟木口岸地质灾害治理进行综合评估的条件。建议,日喀则市层面形成樟木口岸地质灾害综合评估结果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尽快明确樟木口岸定位”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针对樟木口岸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凝心聚力全面推进了此项工作。一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自然资源厅和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多吉院士领衔的专家组,于2023年2月17日对中科院成都山地所完成的《西藏樟木口岸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研究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论证评审,一致同意通过评审,综合风险评估认为,樟木镇场镇主体、立新村、雪布岗村和老海关至友谊桥段公路地质灾害风险可控。从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的角度,樟木口岸已基本具备恢复重建条件。二是韦秀长副主席3月16日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会议原则同意《评估报告》所提结论和专家意见,明确了下一步重点工作。三是区自然资源厅联合日喀则市政府3月21日向自治区政府上报了《关于呈送樟木口岸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成果的报告》,建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日喀则市政府、区直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樟木口岸恢复重建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樟木口岸全面恢复重建各项工作。3月23日韦秀长副主席批示“请自然资源厅阅知配合好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3月28日陈永奇副主席批示“请发改委研究提出意见”。3月30日严金海主席批示“请永奇同志抓紧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区财政应予支持),今年动工建设。”目前,区发展改革委正在编制樟木口岸全面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您提出的相关工作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结合目前西藏实际,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

一是强化《评估报告》成果应用,对樟木镇北侧的扎美拉山崩塌威胁通往樟木镇的道路、出口货场以及樟木镇加油站一带,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已落实资金2086万元),目前项目已进场施工。

二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决策部署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樟木口岸全面恢复重建工作。

感谢您对促进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杜冬冬

联系电话:13698193981,0891-6899579(兼传真)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8

对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7

C41号)建议的答复

旺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宅基地农转用手续委托下放至县一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是广大农牧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最直接的体现。您提出的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至县级等建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直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体现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目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分管厅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基层业务人员意见建议。形成了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方案二:在此次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过程中,在农村宅基地章节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等内容,通过法规形式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我厅将通过两个方案“两条腿”走路的形式,争取在今年年内实现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宅基地审批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多青

联系电话:0891-6899626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9

对自治区十政协一次会议第028

A006号)提案的答复

布姆曲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宅基地农转用手续委托下放至县一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是广大农牧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最直接的体现。您提出的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至县级等建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直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体现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目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难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分管副厅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基层业务人员意见建议。形成了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方案二:在此次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过程中,在农村宅基地章节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等内容,通过法规形式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我厅将通过两个方案“两条腿”走路的形式,争取在今年年内实现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宅基地审批问题。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多青

联系电话:0891-6899626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0

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235

A029号)建议的答复

旦增阿旺江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实施边坝县贡多崩塌治理工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贡多崩塌位于昌都市边坝县边坝镇夏林村,崩塌斜坡长约720米,宽约1400米,分布面积约0.51平方公里。2018年曾有危石掉落砸毁坡脚2处居民农房,迫使居民搬离。现场经常发生崩塌,严重威胁下部聚集区居民60户33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威胁下部学校、烈士陵园、省道303线过往行人、车辆安全。威胁潜在财产约3000万元。

贡多崩塌区共分布7处危岩带,危岩带发育的危岩体在天然状态下处于稳定~欠稳定状态,危岩带上部卸荷裂缝发育,下部岩体目前见有压致裂隙,随着下部岩体逐步压裂破坏,危岩体支撑力降低,在地震、暴雨影响下稳定性降低,处于基本稳定~欠稳定状态,极易再次发生崩塌。严重威胁崩塌体下部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边巴县已安排群策群防人员进行了日常监测,多次派出第三方专业队伍进行实地检查,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的培训宣传,但正如您提出的“这些措施只能起到预防避险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处隐患,采取更有效的防治措施刻不容缓”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针对贡多崩塌治理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昌都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各部门凝心聚力全面推进了此项工作。一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于2022年11月20-21日对昌都市提交的《昌都市边坝县边坝镇夏林村贡多崩塌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评审,一致同意通过评审,纳入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二是自然资源厅积极向财政厅申请治理项目资金,2022年12月12日向区财政厅送达《关于商请拨付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函》。三是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向自治区政府上报了《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及经费拨付意见>的报告》,建议由昌都市统筹推进贡多崩塌治理工程各项工作。目前,区财政厅已完成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审查,近期将拨付项目资金,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您提出的相关工作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结合目前西藏实际,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

一是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对边坝县边坝镇夏林村贡多崩塌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拟投入资金983.5万元),区自然资源厅积极与财政厅对接,申请尽快下达该项目指标文件。

二是指导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把关,选择信誉好、技术强的实施单位。

三是要求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加强督促检查,严把质量关,使治理工程达到防治效果,彻底消除崩塌对下部居民的威胁。

感谢您对促进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李洪建

联系电话:15928013249,0891-6899579(兼传真)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1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82

A038号)提案的答复

张志新委员:

您们提交的“关于西藏战略性矿产绿色勘查开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关于“发挥西藏铜锂新能源矿产资源优势,打造成为国家战略性矿产重要基地”的建议

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西藏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基地。2022年10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回信时强调,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西藏铜、锂等资源十分丰富。为进一步夯实我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建设工作,摸清资源家底,按照《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对我区铜、铬铁矿、盐湖锂、铅锌矿等优势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制定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西藏自治区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五年实施方案(2021-2025年)》《西藏自治区锂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0年)》等规划方案,建议自治区财政也加大全区找矿勘查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由原每年的4000万元增加到1.5亿元,重点用于开展我区冈底斯、班公湖—怒江、西藏三江、喜马拉雅等重要成矿带内成矿有利部位的地质勘查找矿工作,借助此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到2025年,预计全区可增加铜金属资源储量1000万吨、锂金属资源储量200万吨。力争将我区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建设,切实为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提案中关于“把改则县列为西藏西部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县”的建议

从目前的工作实际来看,拉果错、麻米错和多龙铜矿采选等项目正加快推进,其中拉果错盐湖锂矿采选工程已于3月1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待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即可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批复;麻米错盐湖锂和多龙铜矿采选项目前期工作也在抓紧推进中;改则县作为我区铜、锂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区域铜、锂等优势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自治区发改委等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将高度重视,结合《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调研分析研究,进一步论证提案建议的可能性。

三、提案中关于“放开‘不审批新的探采矿权’限制”的建议

依据《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规定,“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该办法一直严格执行至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决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要求和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自治区党委问题整改意见,近年来,我厅认真开展全区生态红线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业权清理整顿和全面退出工作,并针对全区矿业权进行了全面梳理核实。鉴于我区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目前尚未全部完成,加之全区生态红线保护地范围数据成果经过多轮调整才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批,尚未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执行,故我区新设矿业权审批工作目前仍未能开放启动。待上述工作得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和自然资源部认可后,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及《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适时选择安排部分有可靠成果资料支撑的矿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审批,并依照招拍挂流程确定矿业权人,建立相关监督管理机制,有序开展新立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目前,锂矿属国家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登记管理发证,我厅将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汇报衔接,推进矿业权办理等工作。

四、提案中关于“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分布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议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答复,2022年12月29日,印发《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及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计划到2035年构建全区“两横三纵”铁路主通道,形成以拉萨市为中心,覆盖区内全部地级行政区的铁路交通网。当前,全力确保川藏铁路顺利建设。因我区铁路建设完全依赖国家投入,且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下一步将着眼国家战略实施和我区长远发展需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铁集团的汇报衔接,积极向国家争取,为满足区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需要,统筹推进资源丰富、人员密集区域的地方开发性铁路等支线铁路建设,做好规划预留。

五、提案中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的建议

因矿山企业出于自身固定资产管理角度考虑,多数用地主体均有获得出让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诉求。

当用地主体有控制投入成本的需求时,为大力支持我区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产业准入的工业项目用地,我区正在严格执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工业用地灵活供地政策,助力矿山企业项目落地。

六、提案中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的建议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答复,本年度已启动《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着力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针对提案提出简化项目核准流程的意见,暂时难以完全实现,下一步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尽可能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压缩审核备案各环节时限。

七、提案中关于“鼓励高原绿色开采技术研究”的建议

根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推行绿色勘查开发,建设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示范区。鼓励矿山企业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强化生产技术创新。

长期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各部门从自身工作管理职责出发,全力支持紫金矿业在西藏的投资与发展规划。在推动企业各矿山项目建设审批,拉果错盐湖锂矿业权登记办理、采选工程变更,巨龙和玉龙采选及二期改扩建工程、环保报告书审批等事项上,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尽最大努力积极为紫金矿业集团在我区的勘查开发项目提供了服务,有效确保了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特别是近期根据《西藏自治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2023年工作方案》要求,鼓励开展低品位矿石采选研究,推动实施巨龙铜矿一期15万吨扩能项目加快建设。2022年12月30日,已协助企业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切实推动了矿山企业在铜矿扩能提质增效上的真正落地。

感谢您们对我区战略性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联 系 人:胡涛,0891-6899557,13989981682


B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2

对自治区政协次会议第268

A036号)提案的答复

范文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西藏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地质构造复杂,成矿地质条件优越。长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关注西藏高原的地质找矿工作。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我区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青藏专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得到大幅提升,地质找矿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为契机,我区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西藏自治区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五年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一是正在实施进一步加强成矿有利区(带),特别是冈底斯、班公湖-怒江、西藏三江、喜马拉雅等重要成矿区带,边境地区成矿有利区段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二是通过重点调查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工作,提交高质量探矿权出让区块及矿产地。三是鼓励矿业权人加大对已有矿业权的地质找矿资金投入,加大矿区勘查、精查力度,推进矿区深边部找矿。四是以羌塘盆地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实施油气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尽快实现找油突破。五是支持玉龙铜矿、甲玛铜多金属矿、巨龙铜矿和多龙矿集区做大做强,打造世界级铜矿资源开发基地,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六是申请适量有序出让部分探矿权,提升企业参与找矿行动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可开发利用的矿产地,支撑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建设。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联系人:胡涛

联系电话:13989981682,0891-6899557(兼传真)


B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3

对自治区政协十次会议第213

A025号)提案的答复

黎世江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昌都开展澜沧江流域(西藏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申报澜沧江流域(西藏段)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澜沧江流域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属典型的干热河谷型气候,在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双重影响下,生态安全风险加剧,我厅高度重视澜沧江流域地区生态修复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期间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2号)中“各省择优选择一个工程项目申报”要求,2023年3月6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区内外有关专家,在拉萨召开了西藏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择优推选审查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意见和打分情况,澜沧江流域(西藏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总体优于其他两个工程实施方案。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3月27日,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向国家三部委呈报了《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澜沧江流域(西藏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藏自然资发〔2023〕20号),5月7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昌都市人民政府派员赴京参加了该工程的全国竞争性评审。根据6月19日财政部门户网站“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竞争性选拔结果公示”,该项目未获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组织区内外生态修复领域专家再次优化澜沧江流域(西藏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力争纳入后续批次的国家支持范围。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赵德伟,0891-6899532、18989008201。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4

对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7

C9号)建议的答复

边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交简化农牧民群众宅基地审批程序或者下放农牧民群众宅基地等惠民公益类项目审批权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是广大农牧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最直接的体现。您提出的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至县级等建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直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体现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目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分管厅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基层业务人员意见建议。形成了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方案二:在此次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过程中,在农村宅基地章节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等内容,通过法规形式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我厅将通过两个方案“两条腿”走路的形式,争取在今年年内实现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宅基地审批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朱春喜

联系电话:15089003351


A类)

藏自然资办案字〔202315

对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2

C4号)建议的答复

德嘎旺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群众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是广大农牧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最直接的体现。您提出的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至县级等建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直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体现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目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分管厅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基层业务人员意见建议。形成了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方案二:在此次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过程中,在农村宅基地章节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等内容,通过法规形式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我厅将通过两个方案“两条腿”走路的形式,争取在今年年内实现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宅基地审批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朱春喜

联系电话:1508900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