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实施办法》(藏自然资〔2019〕53号),因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我厅拟将“西藏林芝地区腾荣矿业有限公司秀沟铬铁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88781.35元,含利息)划转至朗县人民政府,由其统筹组织专项用于实施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反馈。
公示期: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2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实施办法.pdf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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