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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生态修复处 日期:2024-09-09


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是否可以实行银行保函形式担保?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中明确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2.在特殊地理环境或生态脆弱的片区的临时用地,复垦政策有无特殊规定和针对性措施?

答: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并无明确的特殊规定,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法规标准执行。

3.两级批复同意的临时项目,是否能够占用基本草原?

答:建议按照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藏林发〔20232号)相关规定执行。

4.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都需要做土地复垦方案吗还是只涉及耕地的需要做土地复垦方案。如所有农用地都需要做土地复垦方案的话,临时用地在涉及草地占用期限在一到三个月时,土地复垦方案还需要到厅里备案吗?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包含全部用地类型,均要纳入复垦责任范围,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5.临时用地收取的费用包含:土地植被恢复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税、保证金等。其中土地植被恢复费、耕地税、保证金都是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要退还给出租方,收取的目的是一样的。能不能规整到一个,只收取一个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答: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与问题中所列的其他费用有区别、不冲突。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6.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按要求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但一些重大项目工期长达10余年,4年到期后能否续期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临时用地2年批复时间是以临时用地申请时间起算还是以准备完所有资料起算?如:某项目申请临时用地时间为202461-202661日,但准备完相关资料后是2024815日。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8.临时用地复垦费目前按照复垦方案预算足额缴纳,用地单位普遍反映费用太高,能否按照比例缴纳部分费用作为保证金?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9.监管难度大。部分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不积极履行复垦义务,逃避监管,增加了复垦工作的难度。像一些小型企业,使用临时用地后直接撤离,留下未复垦的土地。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若土地复垦义务人逃避责任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10.土地权属复杂。临时用地可能涉及多个权属主体,在复垦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和解决权属纠纷较为困难。如:一块临时用地可能同时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影响复垦工作推进。

答:土地权属不应影响土地复垦工作

11.如何科学评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后的质量和生态效益,以确保达到可持续利用的标准?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程完工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等相关规范,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到申请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农业农村(涉及耕地的情况下邀请)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12.对于历史遗留的未复垦临时用地,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历史遗留未复垦临时用地的复垦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原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为复垦义务人,但如果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灭失,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处理。

13.临时用地需不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答:临时用地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具有采矿权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4.临时用地审批权还在县里吗?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临时用地不涉及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当申请的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市局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感谢各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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