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矿山自然恢复工作,科学合理推进全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1月8日,反馈意见建议时请注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修改完善。反馈方式有以下途径:
1.邮箱地址:beiyongyouxiang444@126.com;
2.传真号:0891-6899568。
附件: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稿)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
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推进全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547号)等政策文件,《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TD/T 1070.1-2022)、《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92-2024)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方针政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科学规范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为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西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尊重自然、依托自然恢复力;保护优先、突出综合效益的原则。对极高海拔区域的荒漠、半荒漠生态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损毁轻微,生态安全风险隐患小,生态系统整体性、协调性影响低,人工修复效果欠佳、投资与生态效益不匹配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规律,以维护矿山生态系统恢复能力为核心,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最大限度保留和维持原有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恢复、平衡,依托自然恢复能力和生态系统自我调节与平衡能力,实现矿山生态的自然恢复。
三、适用条件
原则上采用自然恢复方式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以下简称“矿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修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
(二)现状地形地貌景观较完整,现状地形地貌与周边基本协调。
(三)现状地质结构较稳定,无地质安全隐患;或局部存在地质安全隐患,但无直接威胁对象。
(四)无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周边水土环境造成污染。
(五)地理位置较偏远,远离城镇、农牧民聚居区、主要交通干线等,对周边景观影响较轻微,无明显视觉污染。
(六)矿山植被已基本恢复,或自然恢复趋势明显;或当前水土条件下具备自然恢复潜力;或矿山水土条件欠缺,海拔4500米以上且年降水量100毫米以下,水土、气候、交通等条件不满足工程修复需求,或采取工程修复措施也难以实现修复效果。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处于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内或迁徙廊道上,不宜过多人为干扰,工程修复会造成二次破坏的,在满足以上条件下,也可实施自然恢复。
四、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已达到自然恢复标准的,或者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编制《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逐矿填写《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汇总后将拟自然恢复矿山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评估认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方面专家对自然恢复矿山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并逐矿出具评估论证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自然恢复矿山出具认定公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附件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方面专家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自然恢复矿山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认定意见。
(三)佐证材料整理。一是收集并整理涉及矿山的专家评估意见、县级政府认定结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意见,以jpg或pdf格式存储;二是收集整理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的图斑遥感影像图、现场照片或现场视频等材料。针对每个损毁区域现场照片应包括远景照片2张和近景照片4张,照片应包含站立点坐标、方位角、地名等信息。
(四)在线填报数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要求,负责在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系统图斑填报各信息字段,上传佐证材料,并确保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五)分级开展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其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市、县上报数据结果进行复核。审核以“一上一下”方式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予以退回;对退回的矿山,相关地区可以进一步完善填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等,符合要求的在下一年度变更核查时按程序填报;对符合要求的矿山,上报自然资源部组织技术审核。
(六)线下汇交数据成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最终核定通过的数据成果,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结果确认函,并附核定台账和矢量数据。
(七)数据库更新与图斑销号。变更核查工作完成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利用最终核查结果,更新全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数据库,完成自然恢复矿山销号工作,同时应确保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存量任务台账的一致性。
五、管控要求
(一)现场管理。对自然恢复区域实施通行阻隔,有必要的应当实施围栏封禁等,限制人类、车辆等的随意进出;落实管禁措施,禁止挖砂采石等损坏土地与影响生态自然恢复的行为;设立自然恢复标识牌,明确管制区域与要求;根据现场实际,对有促进自然恢复基础需求的,应当以不造成二次影响为原则,实施简易的水土保持、清危除险、局部地貌修整等措施。
(二)周期评估。根据矿山所在地生态的自然恢复力实际,以3-5年为一个监测评估周期,选取生态效果较佳的季节(8-9月),开展植被覆盖度对比监测与效果评估,监测评估工作不得少于两个周期。对情况发生变化、经评估后确实需要人工修复的,可以立项开展人工辅助或者生态重建修复工作。
具体管控要求,应当根据矿山实际,在申报自然恢复的调查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保障工作经费。
六、其他规定
对评估、复核过程认为不能实现自然恢复的矿山,可以针对性地开展人工辅助措施后,再次开展自然恢复申报。
对于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认定的,确实属于政府治理恢复主体责任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责任确认书后,参照本意见,申报自然恢复,申报程序暂时参照实施程序(一)(二)(三)(五)(六)开展。
附件:1.XXX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参考大纲
2.矿山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
3.XXX市自然恢复矿山统计表
附件1
XXX县(市、区)XXX废弃矿山自然恢复
调查评估报告参考大纲
一、矿山基本情况
描述自然恢复矿山的地理位置和坐标、开采矿种和历史采矿情况、图斑编号、损毁面积等。
二、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1.矿山土地利用现状
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说明土地利用现状(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影像资料)。
2.矿山环境现状
拟采取自然恢复矿山,重点叙述:治理责任主体;现状地质安全隐患及威胁对象;有无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会对周边水土环境造成污染;有无明显视觉污染;是否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周边植被生长情况;自然恢复趋势情况;是否能够依靠自身生态系统调节逐步得到恢复或通过加强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系统自然恢复(附责任主体认定、土壤和水样取样及分析、图表、影像等必要资料)。
自然恢复认定矿山,重点叙述:对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是否已变更为耕地、林地或草地;矿区自然绿化面积(含水域面积);与周边环境协调性;有无地质安全隐患及直接威胁对象;有无水土污染;有无视觉污染(附图表、影像等必要资料)。
三、自然恢复评价
根据矿山概况、周边环境、土地利用现状及环境现状等,结合自然恢复矿山适用条件及已自然恢复矿山认定标准,对矿山是否符合自然恢复条件或达到自然恢复认定标准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四、管控措施
调查评价已采取的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根据现场实际和促进自然恢复的基础需求,研究提出下一步的具体管控要求与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自然恢复评价结果,提出矿山已经自然恢复或建议以自然恢复的方式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结论。
结合矿山环境现状,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
附件:1.图斑坐标一览表(2000坐标系)
2.治理区坐标一览表(2000坐标系)
3.治理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4.图斑及治理区遥感影像图
5.其它必要的附件
附件2
矿山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
(拟自然恢复矿山)
废弃矿山名称 |
| 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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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斑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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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坐标(2000坐标系) | (逐一填写) | |||
损毁面积(公顷) |
| 图班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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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地类及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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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地类及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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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自然恢复矿山现状条件 | ||||
治理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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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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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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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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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及自然恢复趋势,是否能够依靠自身生态系统调节逐步得到恢复或通过加强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系统自然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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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现状及周边环境现状照片、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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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意见 |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
(公章) |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
(公章) |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查意见 |
(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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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
(已自然恢复矿山)
废弃矿山名称 |
| 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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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斑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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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坐标(2000坐标系) | (逐一填写) | ||||
损毁面积(公顷) |
| 图班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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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地类及面积(公顷) |
| ||||
自然恢复矿山认定条件 | |||||
土地现状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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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现状 | 自然绿化面积(含水域面积)占损毁面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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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边环境协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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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视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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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地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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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水土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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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影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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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意见 |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
(公章) |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
(公章) |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查意见 |
(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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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市自然恢复矿山统计表
序号 | 矿山 名称 | 位置 | 图斑 编号 | 图斑面积(公顷) | 申报类别 | 申报单位 | 备注 | |
拟自然恢复 | 已自然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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