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方案编制应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