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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08-01-23 03: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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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一、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1、关于对西藏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以采代探违法
二OO七年度我区没有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二、矿产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行为的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西藏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在进行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哈弄铁矿普查过程中存在以采代探,并非法拉运、加工、销售矿石等违法行为。接到群众举报后,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立即会同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于2007年7月30日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在平硐施工过程中,打出了铁矿石,并拉到西藏恒安矿业公司在堆龙德庆县的选矿厂院内,据你公司提供的台账统计,拉到选矿厂的铁矿石共计8397.12吨,其中在选矿厂破碎加工了1000吨,并销售到格尔木。
经研究,对西藏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1、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以采代探,拉运、加工、销售矿石等违法活动,并严格按照普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2、堆放在矿区的矿石严禁拉运到选矿厂或其他地方,堆放在选矿厂的矿石不准再加工和销售,并封存于选矿厂。
3、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应没收全部矿石和全部销售所得,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态度十分诚恳,表示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和积极改进。为此,对你公司在勘查期间,以采代探、非法拉运并加工、销售矿石等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6万元,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
4、国土资源厅执法局于9月7日根据相关规定给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异议。因此,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又于9月10日给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区处罚决定书5日内,到国土资源厅计财处缴清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