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区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2件,其中及时制止3起,立案29件,从违法主体上看,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1件,个人违法用地31件,共涉及土地面积0.804公顷,其中耕地0.295公顷。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对发现的32件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了3起,立案29件,本年结案27件,未结2件。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152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次仁央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