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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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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467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2-04-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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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行政相对人行政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事项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公开属性数据提供方式数据量是否可提供(√×)备注
1开发利用处法人行政许可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转让、变更、注销登记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主动公示上级根据实际办理情况
2开发利用处法人行政许可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主动公示上级根据实际办理情况
7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行政许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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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行政许可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4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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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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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行政许可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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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行政许可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动公开上报0
12测绘管理处自然人、法人等相对人行政许可地图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第一款: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二十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样图或者样品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地图样图或者样品的审核。
【行政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主动公开主动上报按季度办理情况上报
13测绘管理处工程建设单位行政许可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动公开主动上报按办理情况上报
14测绘管理处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11年1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利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利用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利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利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利用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利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动公开主动上报按季度办理情况上报已在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系统公开审批结果
15测绘管理处政府机关、工程建设单位行政许可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自治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发[2006]5号)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主动公开主动上报按办理情况上报
16测绘管理处独立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行政许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测绘资质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
【部委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三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第十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主动公开主动上报按季度办理情况上报


附件:关于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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