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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基本农田建大棚,用于水果分拣和直播带货,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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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595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3-03-13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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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01912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02111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基本案情

  

1999年,扎某通过承包、流转所得村内五百余平土地,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017年、20206月,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宗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阶段性用于梨的分拣、装箱、销售工作。因该钢构大棚占用的550平方米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29平方米现状属于交通运输局建设用地,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扎某限期整改,扎某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仍然继续非法使用该基本农田。2021817日,自然资源局对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对其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并处30/平方米的罚款。扎某不服,诉至拉萨法院,请求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我建大棚村里都知道,还是村委给我划的界限呢。我确实有近一个月时间将大棚用于水果分拣销售,但仍是与农业相关联,并没有脱离农业使用啊……”法庭上,原告扎某振振有词地说道。庭审过程中,扎某反复强调,其并未非法占用交通运输局建设用地,建造的钢构大棚也未破坏耕作层,且系阶段性用于梨的分拣,其余时间主要用于观景蔬菜的种植,况且在大棚内通过电商模式直播带货,还带动了本村的经济发展。

  

为了查明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人员深入田间,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勘查。经充分沟通、实地取证后,合议庭认为,该宗土地性质属于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建设高度较高的钢构大棚用于电商及水果分拣、装运,具有商业属性,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遂判决驳回扎某的诉讼请求。扎某不服,上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改变耕地用途是不合法的,对乱占耕地行为应当零容忍,该案的判决为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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