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19-0739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05-12-22 04: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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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防止矿泉水水源地污染,确保我区矿泉水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并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西藏自治区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公示如下: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未进行矿泉水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采矿等相关手续。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境外申请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四)国家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五)自治区级矿泉水注册登记机关初审意见(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注册登记者);
(六)其它相关资料。
(一)变更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的;
(四)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二)矿泉水年检申请表;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四)矿泉水水源水质及相关卫生指标全分析报告;
(五)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