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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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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739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05-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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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防止矿泉水水源地污染,确保我区矿泉水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并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西藏自治区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公示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内赋存的矿泉水,在开发利用之前,均应依照本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200411日起,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未进行矿泉水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采矿等相关手续。

   二、外商投资勘查评价或开采利用的矿泉水,均应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泉水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请矿泉水注册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境外申请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四)国家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五)自治区级矿泉水注册登记机关初审意见(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注册登记者);

(六)其它相关资料。

   四、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分别由国家和自治区矿泉水技术评审委员会出具。
    五、矿泉水注册登记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矿泉水注册登记要求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的;

(四)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七、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开采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
    八、已注册登记的矿泉水实行矿泉水水源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6月份。
    九、矿泉水年检时,申请者应将矿泉水水源样品送交至西藏地勘局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二)矿泉水年检申请表;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四)矿泉水水源水质及相关卫生指标全分析报告;

(五)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

   十、凡矿泉水水源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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