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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5-08-26 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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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6日 藏国土资办发〔2012〕57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要求,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先补后占要求,加快用地审批进程,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先行补充耕地工作,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合理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建设单位或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模一般应不小于50亩)。
为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监管,要求对所有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各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编制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概算,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由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核实。
二、认真开展补充耕地报备工作,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338号)要求,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部备案,且必须实行项目设计与预算下达、实施及验收三阶段的全程备案,凡未按规定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指标,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报部备案工作。鉴于我区目前国土资源业务主干网尚未开通到县,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通过国土资源业务主干网直接报备,而通过互联网报备又无法报备坐标等信息,因此,暂定由我厅负责具体的报备工作,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要求填写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等各阶段的信息上报厅耕地保护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须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报盘,以便我厅及时报部备案。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且已报备成功并取得统一项目备案编号的补充耕地项目及补充耕地指标,应及时纳入到补充耕地储备库中。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先补后占
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挂钩的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在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互联网http://zbph.mlr.gov.vc)中录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挂钩由我厅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成功,并自动转入到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的补充耕地项目,并核减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系统中生成占补确认单,该占补确认单将作为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今后,对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材料中没有耕地占补确认单的,我厅将一律不予受理。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避免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客观、真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土地整治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备案表
2.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阶段信息备案表
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阶段信息备案表
附件1: 土地整治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备案表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
指 标 说 明 |
备 注 |
1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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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 |
|
2 |
项目批复机关 |
|
下达立项文件的单位名称 |
|
3 |
项目批复文号 |
|
下达的立项文件的文号 |
|
4 |
项目批复日期 |
|
下达立项文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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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所在地 |
|
项目所在的地(市)、县 |
|
6 |
项目建设期(年) |
|
立项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以年为单位 |
|
7 |
建设总规模(公顷) |
|
等于开发、整理、复垦的面积之和,其数值等于8、9、10项数值之和,保留4位小数 |
|
8 |
土地复垦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总规模中需复垦的土地面积 |
|
9 |
土地整理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总规模中需整理的土地面积 |
|
10 |
土地开发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总规模中需开发的土地面积 |
|
11 |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
|
项目计划新增耕地面积 |
|
12 |
计划可用于占补 平衡面积(公顷) |
|
新增耕地面积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 |
|
13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保留4位小数 |
|
14 |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 新增费资金(万元) |
|
中央分配给本省的新增费中安排的资金 |
|
15 |
地方留成新增费资金 (万元) |
|
地方留成的新增费中安排的资金 |
|
16 |
耕地开垦费(万元) |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 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 |
|
17 |
自行补充耕地资金 (万元) |
|
占用耕地的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所投入的资金 |
|
18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
|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 |
|
19 |
土地复垦费(万元) |
|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 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 |
|
20 |
土地复垦义务人 投资(万元) |
|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 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 |
|
21 |
其他涉农资金(万元) |
|
除14—20以外的其他资金 |
|
22 |
位置坐标 |
|
项目规划区拐点位置坐标,采用 1980年西安国家大地坐标系 |
|
备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后20日内填报。
附件2: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阶段信息备案表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
指 标 说 明 |
备注 |
1 |
开工时间(年/月) |
|
第一个工程标段的实际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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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竣工时间(年/月) |
|
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文件的时间 |
|
3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竣工时项目总投资 |
|
4 |
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
|
承担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
|
5 |
规划设计单位机构代码 |
|
承担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机构代码 |
|
6 |
监理单位名称 |
|
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名称 |
|
7 |
监理单位机构代码 |
|
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机构代码 |
|
8 |
施工单位名称 |
|
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名称 |
|
9 |
施工单位机构代码 |
|
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机构代码 |
|
10 |
招标代理单位名称 |
|
承担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名称 |
|
11 |
招标代理单位机构代码 |
|
承担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机构代码 |
|
备注:此表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文件时填报。
附件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阶段信息备案表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
指 标 说 明 |
备注 |
1 |
验收单位 |
|
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名称 |
|
2 |
验收日期 |
|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日期 |
|
3 |
验收文号 |
|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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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地点 |
|
自动导入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阶段建设地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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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位置坐标 |
|
自动导入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阶段位置坐标信息 |
|
6 |
实际建设总规模 (公顷) |
|
等于开发、整理、复垦的面积之和 |
|
7 |
复垦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中实际复垦的土地面积 |
|
8 |
整理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中实际整理的土地面积 |
|
9 |
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中实际整理基本农田的面积 |
|
10 |
开发规模(公顷) |
|
项目建设中实际开发的土地面积 |
|
11 |
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际新增耕地面积 |
|
12 |
实际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公顷) |
|
实际新增林地、园地、草地、鱼塘等 面积之和 |
|
13 |
整理前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
|
整理前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面积 |
|
14 |
整理后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
|
整理后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面积 |
|
15 |
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
|
因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
|
16 |
实际总投资(万元) |
|
其数值为第17—24项数值之和 |
|
17 |
中央分配的新增费 资金(万元) |
|
中央分配给本省的新增费中实际投入的资金 |
|
18 |
地方留成新增费资金(万元) |
|
地方留成的新增费中实际投入的资金 |
|
19 |
耕地开垦费(万元) |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 |
|
20 |
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万元) |
|
占用耕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所投入的资金 |
|
21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
|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 |
|
22 |
土地复垦费(万元) |
|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 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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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土地复垦义务人 投资(万元) |
|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 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 |
|
24 |
其他涉农资金(万元) |
|
除17—23以外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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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土地平整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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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土地平整面积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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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土方工程量(立方米) |
|
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土方工程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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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灌、排(渠)、管道 (千米) |
|
为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及灌排两用(管)道之和,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灌、排、渠(管)道数填写,统计到农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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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田间道路工程量 (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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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田间道与生产路工程量之和,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田间道路工程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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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增和改善农田灌溉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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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和改善的一般年景下可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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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增和改善农田防涝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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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和改善的排水设施完善,在规定时间内可有效排除田间涝水的农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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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民人均新增年均 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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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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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迁村并点减少的村庄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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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展迁村并点而减少的 自然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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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建和改建中心村 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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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建设中新建和改建的农村中心村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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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项目建设受益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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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内的受益农村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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