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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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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150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3-10-1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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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已经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1011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矿产、测绘以及城乡规划等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者多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拒不提供违法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逃避处罚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经依法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危害后果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国家、自治区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从轻或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及性质,处以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中间值以下或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二条 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十 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处罚建议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

第十 作出案情复杂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必须经行政处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不符合本基准规定的,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政裁量不当: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或低于规定的裁量基准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行政裁量不当行为的。

第十 因行政处罚裁量不当造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违法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被确认违法又拒不改正,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分别制定《西藏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藏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藏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藏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二十 本办法的附件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原则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二十 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西藏自治区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2.附件2  西藏自治区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3.附件3  西藏自治区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4.附件4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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