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9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01:25 |
发文字号 | (藏自然资发〔2024〕79号) | 主题分类 |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已经2024年第15次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促进和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向自然资源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属地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投诉举报: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投诉举报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作出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并提供证据、提出诉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六条 投诉举报由厅法规与执法监督处统一接收、登记,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七条 投诉举报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妨碍自然资源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