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000014349/2026-00673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0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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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编制指南(试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二六年三月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期设施等用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1.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文件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但不得变相永久用地。
2.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4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4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修复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4.勘查矿产资源依照相关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完成修复治理,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生态修复期限。
自治区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1.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由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修复验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生态修复验收等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使用时,应当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方案中须包含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措施,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和存放,严格按照规定将耕作层土壤用于原土地修复、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4.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生态修复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修复治理完成时限和责任义务,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生态保护红线外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必须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土地的,可以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将土地修复为原地类。
1.根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优先采用乡土树种、原生植被,严控外来物种。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等标准,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相关要求。
本《编制指南》明确了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程序、编制内容、修改与续用、审查工作要求等内容。
本《编制指南》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审批的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等涉及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应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其中,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的通知》(藏自然资发〔2025〕34号),不再单独编制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恢复方案。
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适用本《编制指南》。
对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取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不适用本《编制指南》。
1.凡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义务人)通常应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林地、草地)前,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批。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是义务人开展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基本依据。
3.一个主体工程所涉及的临时用地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进行生态修复规划设计、一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较多的,可按主体工程实施标段或分批次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命名规则为:“XXXX工程第X标段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或“XXXX工程临时用地(第X批次)生态修复方案”。
4.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总则》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六部分:建设项目》为基础,增加对林地、草地植被恢复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参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等提出质量要求。
5.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应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确定生态修复的方向。涉及耕地的,应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同步恢复水利灌溉等农田基础设施;涉及林地的,应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涉及草地的,应恢复草原植被与生态功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在同一宗临时用地修复范围内,在满足耕地、林地、草地等各地类修复后面积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对具体地块位置进行布局优化。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位置变化的,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涉及调整林业等相关规划的,依法依规办理。
6.义务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完成修复治理。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生态修复期限。
7.地方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形成“临时用地生态修复验收意见”,作为依法依规支取、退还已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的依据。
8.归还土地及后期管护:验收后,义务人应及时将土地归还原权利人,签订移交协议。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管护期,管护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乔木的管护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耕地验收通过后交付地方(或权利人)使用即可。
9.信息系统备案:验收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生态修复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以及实地照片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复垦信息系统。在临时用地期满前,已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以建设用地批文为依据填报信息系统,无需再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务会议修正,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会议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务会议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3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
8.《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2011年3月起施行)
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2019年7月修正)
10.《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
1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13.《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1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
17.《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
18.《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
19.《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2号)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2〕33号)
21.《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暂行)》(藏林发〔2023〕2号)
22.《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藏财税〔2024〕15号)
23.《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的通知》(藏自然资发〔2025〕34号)
2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2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2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27.《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1部分:通则》(TD/T 1031.1-2011)
28.《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6部分:建设项目》(TD/T 1031.6-2011)
29.《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30.《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
按照TD/T 1031.1规定执行,收集临时用地地块及周边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有关的资料;针对性开展野外调研,挖掘土壤剖面并采集分析土壤理化性质及特征污染物;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媒体公告等形式开展调查,主要面向义务人、土地权属方、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权益人,调查其对土地复垦修复的意愿、标准与措施。
对建设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合理进行土地损毁预测与生态修复适宜性评价,选定生态修复的标准、措施,明确生态修复目标,确定生态修复相关费用来源,初步拟定生态修复方案。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重大工程或线性工程等需要分批分段临时使用并开展生态修复的,应在方案中说明生态修复方案服务年限,逐个地块明确使用周期及生态修复周期。
对初步拟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广泛征询义务人、政府相关部门(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意愿,从组织、经济、技术、费用保障、修复目标以及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
依据方案协调论证结果,确定生态修复标准,优化工程设计,完善工程量测算及投资估算,细化实施计划安排及费用、技术和组织保障措施,编制完善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方案名称:XXXX工程(地质勘查项目)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注:“报告名称、主体工程、临时用地”三者的匹配性。一般情况,临时用地的“临”字前面即为主体工程,方案报告须将建设该主体工程或实施该地质勘查项目所涉及的临时工程占用的所有临时用地纳入。
工程标段号在“工程”后“临时用地”前备注(如:XXXX工程第X标段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临时用地批次在“临时用地”后加括号进行备注(如:XXXX工程临时用地(第X批次)生态修复方案)。
若主体工程涉及占用多个临时地块,因合法合规合理的特殊原因本报告只针对某一个或几个临时地块的,须在报告名称的“临时用地”后加括号进行备注。
1.封面格式
XXXX工程(地质勘查项目)
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项目单位:XXXXXX(义务人/任务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XXXXXX(方案报告编制单位)
二〇二X年X月
若项目涉密,应在封面左上角注明“涉密项目”。
2.扉页格式
XXXX工程(地质勘查项目)
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项目单位(义务人/任务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
编制单位: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
总工程师:
审 定:
审 核:
项目负责:
技术负责:
编写人员:
制图人员:
参与人员:
编制时间:二〇二X年X月
说明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背景及过程。
1.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西藏自治区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等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2.本项目建设背景。若为涉密项目,应说明涉密相关情况。
3.方案编制工作的任务由来。
4.涉及方案修编、重编的,说明修编、重编的原因。
5.方案编制过程、各时间段工作内容及情况、工作质量评述。
简述本方案的重点内容(摘要),主要包括:
——主体工程建设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方案服务年限;
——方案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各临时地块面积、临时用地总面积、拟损毁/已损毁面积、生态修复责任范围面积、生态修复治理范围面积;
——土地损毁情况,含已损毁、拟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形式、损毁程度;
——生态修复目标,含土地的原类型、修复方向、面积和修复率;
——生态修复投资情况,含静态总投资、动态总投资和单位面积投资。
从落实临时用地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临时用地生态修复义务落实、合理用地、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说明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目的。
依据国家现行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原则,充分考虑西藏不同区域地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地质环境条件和气候特征,根据项目自身特点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说明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应体现的原则。
应包括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地方规划、当地自然与社会经济、技术文件等资料。
按照国家、部委、地方,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地方标准、区域基础资料、本项目相关资料,发布时间先后顺序等分别罗列。
1.简要介绍项目的建设背景。
2.主体工程概况
包括主体工程的项目名称、工程类型、项目位置、项目组成、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起止时间)、用地性质等,简要说明主体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参数。如项目涉密,应说明涉密相关情况。
简要说明主体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参数。(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可能涉及的临时工程类型,原则上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进行生态修复规划设计。)
3.临时用地概况
说明建设主体工程项目可能涉及的临时工程类型、某类临时工程不涉及临时占用土地的原因、哪些临时工程涉及临时占用土地;说明涉及临时用地的地块总数量、面积、现状地类、临时工程类型、使用期限(起止时间)等内容,以及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的地块数量、面积、位置等情况。
涉及多个地块的,应逐个地块分别叙述其基本情况,并汇总列表。
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应包括:地块编号、地块名称、临时工程类型、位置、大致形状、尺寸、面积、土地类型、使用期限(起止时间)、损毁状态、现状特征、临时工程建设内容及参数等内容,以及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的位置、范围、面积等情况,提供各地块四至范围(勘界坐标,可作为附件)、现状照片(影像或航拍均可,能较为清楚展现地块情况,明确勾勒临时用地范围)。
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较多的,可分批次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告时,须简要说明项目临时用地的整体情况,简述此前各批次所涉及的临时用地基本情况、方案报告主要内容及生态修复工作情况。
同一地块涉及多种临时工程(或多个功能分区)的,要进行区块划分,照片要划分大致区域、分别文字介绍各区块的基本情况。
工程建设完工后需实施生态修复的永久下埋(管线管网)或架空(索道、廊道、桥梁等)工程,可与该工程临时用地一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主体工程涉及占用多个临时地块,因特殊原因本报告只针对某一个或几个临时地块编制生态修复方案,须简要说明该主体工程涉及的临时工程和临时用地的总体情况,并明确说明只针对某一个或几个临时地块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的理由。
地类:为现状地类。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用地报批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林草湿荒监测成果)为参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要求明确地类属性,保证空间唯一性;部、局已发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殊情形:一是明显有人为或工程破坏、与周边明显不一致的,要进行调查了解,简介其遭受破坏前的原地类及破坏损毁的基本情况;二是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接续使用的,如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编,应追溯至第一次临时使用前地类。
1.地理位置与交通
主体工程地理位置:主体工程处于市县的位置、地理坐标、交通条件,附项目区地理位置与交通图。
各临时地块地理位置:大致说明各个临时地块的地理位置、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线性工程介绍起止点位置、坐标及线路延伸情况)、与主体工程的位置关系和距离、交通条件等。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地理位置。
2.气象
说明项目所在地的降水、蒸发、日照、温度、旱季雨季、无霜期、积雪期、风向风速等基本气象特征、冻土有关特征。
若涉及跨多个地区或多个县域,要分别叙述。
3.水文
主要说明地表水的基本情况,分项目区域、主体工程范围、各临时地块及周边等三个层次来叙述。
项目区域水文概况:主要叙述项目所在区域、县域的大江大河及其他重要地表水域或水体的基本情况。
主体工程范围水文概况:主体工程涉及范围的主要地表水系的水文概况,主体工程与水系的位置关系、距离,与最高洪水位的高差等。
各临时地块及周边水文情况:说明各临时地块及周边水系发育情况,各水系的水文概况,地块与水系的位置关系、距离、与最高洪水位的高差等。附特征照片。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与水系的距离、高差、流量等。
4.地形地貌
分项目区域、主体工程、各临时地块等三个层次来叙述。
项目区域地形地貌:简介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地貌类型和特征。
主体工程地形地貌:简述主体工程范围的地形地貌总体特征。
各临时地块微地貌:分别详细叙述各个临时地块的微地貌,包括:地貌类型、地形总体情况、高程范围、高差、土地类型、植被发育等。附各个地块的地形地貌特征照片。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地形地貌特征。
5.地层岩性
分项目区域、主体工程、各临时地块等三个层次来叙述。说明地层岩性名称、基本特征、分布范围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项目区域地层岩性: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简述区域地层岩性特征。
主体工程地层岩性:简述主体工程范围主要的地层岩性特征。
各临时地块地层岩性:分别叙述各临时地块所涉及地层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附相应的特征照片。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地层岩性特征。
6.地质构造
区域地质构造:主要介绍区域(县域)地质构造基本情况。
项目区地质构造:主体工程及临时用地区域的主要地质构造情况,是否对工程或场地有影响。
新构造运动及地震:交代区域新构造运动、地震历史、各次地震对工程范围的影响、工程区域的各项地震基本参数等。
7.水文地质
主要说明地下水的有关情况。交代地下水类型、补径排条件、腐蚀性、开发利用等。若有泉点,应交代其基本情况和属性、为断裂构造形成还是基岩裂隙水、为上升泉还是下降泉、其流量特征等。
8.工程地质
主要包括岩土类型及其工程性质、力学特征,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体完整程度、裂隙发育情况等进行简要的综合分析,进行工程地质岩组分类和评价。
9.土壤特征
分项目区域、主体工程、各临时地块等三个层次来叙述。
项目区域土壤特征:简介项目区域的土壤类型、特征及其分布。
主体工程土壤特征:简述主体工程范围的土壤类型、特征及其分布。
各临时地块土壤特征:分别叙述各临时地块的地层岩性、土壤类型、土壤厚度(注意区分表层根系层/耕作层/腐殖层、下部可利用土层,要注意与地层岩性的符合性、一致性)、碎石含量、碎石粒径、有机质含量以及pH值等。对于已损毁的土地,应调查了解并叙述其原有土壤的情况,描述地块周边现状土壤的基本情况。附各个地块的土壤断面照片。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土壤特征。
10.植被特征
分项目区域、主体工程、各临时地块等三个层次来叙述。
应说明天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特征,包括地带性植物群落类型、组成、结构、分布、覆盖度(郁闭度)、高度等。
项目区域植被特征:简介项目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及分布。
主体工程植被特征:简述主体工程范围的地形地貌、植被发育、植被类型和分布。
各临时地块植被特征:分地块详细叙述各地块的地貌特征、现状地类、植被类型、植物名称(多种植物按比例高低先后排序)、覆盖度(郁闭度)、高度、直径(主要指乔木)等,并附各个地块不同植被类型的特征照片。对于已损毁的土地,应调查了解并叙述其原有植被的情况,描述地块周边现状植被的基本情况。
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植被特征。
说明项目区近3年(或最新)的县域行政区划、乡(镇)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业生产状况、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等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区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和质量。结合典型土壤剖面说明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表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以及pH值等主要理化性质。
1.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说明各临时地块在使用过程中对土地损毁的形式、环节及时序。
分地块分别详细叙述。根据临时工程类型,说明可能导致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工艺及流程,结合地块的实际地形、地质条件,分别详细分析,在什么时间段(时序)、因何种工程原因(环节)、对土地造成什么形式的损毁(损毁形式)。并附施工工艺流程图。同一地块涉及多个临时工程或多个功能区块的,应分别叙述。
文字叙述后,汇总列表展示各地块的损毁形式和时序。
2.已损毁土地现状
分地块分别详细叙述。明确已损毁土地的地块编号、名称、范围、面积、损毁类型、损毁程度。说明该地块已全部损毁还是部分损毁,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或进一步损毁的可能性。同一地块存在两种损毁形式的,要分别分析不同损毁形式造成的损毁程度,按就高原则综合确定该地块的损毁程度。同一地块涉及多个功能区块的,要分区块细化分析和评价。
汇总列表展示各已损毁地块的损毁形式和损毁程度。
3.拟损毁土地预测
分地块分别详细叙述。根据临时工程类型,结合地块的实际地形、地质条件,预测因挖损、压占等损毁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损毁程度,说明预测的依据、计算方法和结果。涉及多种临时工程、多个功能区块或多类损毁形式的,根据需要分别预测。
汇总列表展示各拟损毁地块的损毁形式和损毁程度。
4.生态修复区与责任范围确定
依据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结果,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责任范围。原则上,全部临时用地范围均属于生态修复责任范围,生态修复率一般为100%。
因地形、坡度等改变导致土地面积发生变化,实测生态修复面积与损毁面积不相等的,应在方案中作出说明。
临时占用建设用地、道路、河流水面、裸露基岩等,仅采取拆除、清理、地形整治、路面修复或硬化、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而不需进行复垦复绿的,应在本章节单独说明,也是采取了生态修复措施,也要纳入生态修复责任范围。
转型利用、留作他用、移交其他单位或其他工程接续使用的,或者义务人不用修复治理的其他情况,须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1.土地利用类型
针对生态修复责任范围(临时用地范围)说明土地利用类型。根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按地块、按地类分别说明土地利用类型(应明确至二级地类)、面积、质量、损毁类型与程度等,提供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统计数据应与现状图一致。实地调查核实信息与收集资料不一致的,须有实地影像资料并文字说明。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说明周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情况。
说明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表分两个表:按地块的汇总列表、按地类的汇总列表。
2.土地权属状况
针对生态修复责任范围(临时用地范围)说明土地权属状况。按地块说明生态修复责任范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状况。明确权属性质(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占地面积,并列明细表。
预测分析土地损毁对修复治理区及周边环境土壤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对损毁土地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明确评价依据及过程,列表说明各评价单元生态修复的利用方向、面积、限制性因素。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损毁情况、公众参与意见等,充分考虑西藏不同地域的特殊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地质环境条件、土壤植被特征等,注重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调性、适应性、一致性,在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条件下,确定拟修复治理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应明确至二级地类),划分生态修复单元。列表说明各个地块的原地类、最终修复方向和面积。
评价因子的选取,不要将所有的因子列入进行分析,仅将与本项目相关或可能涉及的因子列入进行分析即可。
修复方向变化的,须充分论述其合理性;转型利用、留作他用、移交其他单位或其他工程接续使用,或者义务人不用修复治理的其他情况,须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修编、重编生态修复方案涉及修复方向变化的,应说明改变的原因,充分论述新修复方向的合理性、可行性。
转型利用、留作他用:须说明缘由,征得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林草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村委会、当地村民同意,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移交用地: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不超过4年),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移交给其他建设工程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到位。方案报告须提供负责该临时用地审批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移交继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义务。
1.土平衡分析
应结合生态修复区表土情况、修复方向、质量标准和修复措施,进行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表土剥离和覆土分别文字分析,并按地块列详细汇总表。
需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源的数量、来源、土源位置、距离、可采量、土源质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土源情况下,可综合采取物理、化学与生物改良措施。
土地已损毁的,需说明表土剥离、堆放、养护、实测方量、质量等情况。
2.水平衡分析
生态修复工程涉及灌溉、养护等工作的,应进行用水资源分析,明确用水水源地、距离、水量、水质、浇灌方式及供需平衡等情况。
依据生态修复适宜性评价结果,确定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包括拟修复治理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修复率,列表展示修复前后土地结构的调整变化。其中,具体地块修复方向与原地类存在较大差异的,还需要说明土地使用权人意见或权属调整情况等。
确定的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应当满足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有关管理要求。涉及临时使用耕地的,修复后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条件的应与周边农田集中连片;涉及临时使用林草地的,修复后林草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在同一宗临时用地修复范围内,在满足耕地、林地、草地等各地类修复面积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进行布局优化。
结合修复区实际情况,明确不同生态修复单元规划设计的执行标准;生态修复质量要求应包括地形标准、土地的可供利用标准、生产力或生态恢复标准三部分内容。
生态修复质量制定不宜低于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质量与生产力水平。修复为耕地的,应符合西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降低;修复为其他方向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附录D10“青藏高原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最低要求;恢复植被的植物种类选取、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应根据《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根据各临时地块的临时工程生产建设工艺,说明生产建设过程中为减少土地损毁拟采取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
按照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修复方向要求,说明不同土地修复单元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构筑物和固化物的清理和处置、充填工程、土壤剥覆工程、地形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土地翻耕工程、坡面防治工程、灌排工程、疏排水工程、集雨工程、道路工程等。
河流水面的河道疏浚工程,道路、滩涂、裸岩石砾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宅基地等不实施复垦复绿措施的特殊地类的拆除清理和地形整治工程等,也属于修复治理工程措施,须单独进行叙述说明;
要注意区分地形整治、土地平整和土地翻耕。
剥离的表土,要明确表土堆场位置、占地面积、堆土设计参数、养护措施等。
涉及耕作层剥离的,明确表土剥离厚度和保存措施。
涉及草甸的,要明确草甸的剥离切块尺寸、厚度、堆存方式、养护措施、回覆措施等。
2.生物和化学措施
说明不同生态修复单元拟采用的土壤改良、植被恢复等生物或化学措施。
生物措施中应明确植物种植的立地条件,以及所选取植物的生态学特性。植物种类的选取,要充分考虑地块原有及周边植被类型及植物种类,充分考虑与周边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协调性,充分结合前文各地块各地类的植被特征,明确各地块各地类选取的植被类型和植物种类名称。
针对不同修复单元制定合理的土地损毁和修复效果的监测措施。明确监测内容、监测点布设原则、监测时限(起止时间)、监测频次。
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所在区域的自然特征,提出修复土地以及主要修复工程的针对性养护管护措施。
要有明确的符合实际的养护管护工作内容,管护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乔木的管护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耕地验收通过后交付地方(或权利人)使用即可。
1.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基于项目区域和本项目实际,说明生态修复总体目标和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2.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根据确定的生态修复方向和质量要求,针对不同生态修复单元、不同修复措施,分别分地块按照工程手段的先后顺序进行生态修复工程的详细设计。
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表土剥覆工程、构筑物和固化物拆除清理和处置、地形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土地翻耕工程、坡面防治工程、灌排工程、疏排水工程、集雨工程、道路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工程措施,以及土壤培肥改良、植被恢复等生物化学措施。
生态修复工程设计要结合地块现状地类、临时工程类型、损毁形式、损毁程度、破坏的最终形态、修复方向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生态修复措施手段。设计内容应包括各种措施手段的主要工程形式、技术参数、工作量计算依据和过程,可根据项目类型、项目特点、用地方式、地形地貌、区域特点、气候特征等有所侧重;主要工程设计应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典型工程设计图,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文字说明。
——以挖损损毁方式为主的修复单元的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应重点说明岩土挖填工程(地形整治工程)的土方平衡情况及解决方案。地形整治按挖高填低实际方量计工作量,土地平整和土地翻耕按面积计工作量。
——生物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植物种类筛选、苗木(草种)规格、配置模式、密度(播种量)、土壤生物与土壤种子库的利用、整地规格等。植物种类要细化到具体的植物名称,多种类的要明确配比。
——化学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土壤改良以及污染土地修复治理等。
各地块工程设计文字后列表展示该地块的生态修复工程工作量,所有地块工程设计后列表展示生态修复工程汇总工作量。
监测工程的设计内容应包括监测工作内容、监测点布设原则、监测点数量、具体位置、监测频次、监测时限(起止时间)。
列表展示监测工作量。
管护工程的设计内容应包括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对象、管护期限、管护方法、管护具体工作内容、各措施手段的频次等。
列表展示管护工作量。
根据不同生态修复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监测和管护措施的设计内容,分别统计工程量,并汇总列表展示。
生态修复费用估算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修复标准、修复方向和完成修复目标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采用的定额标准、价格水平、人工预算单价、基础单价计算依据和费用计算标准。费用计算,要调研地方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单价,定额单价与市场单价差异较大时,以高价或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生态修复费用构成应包括工程施工费(含植被恢复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监测与管护费以及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风险金)等。
说明生态修复总投资、单位面积投资等技术经济指标。
根据生态修复工程量,测算生态修复静态、动态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投资额,附测算总表、各分项单表和工程单价表。
说明生态修复方案服务年限确定依据,包括:主体工程建设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生态修复工程起止时间、管护周期及起止时间等,明确生态修复方案服务年限、适用年限及起止时间。
说明方案修编重编的情形。
生态修复工作计划,须按照不同的措施手段细化工作时间,充分结合西藏不同地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地质环境条件和气候特征,并按工程手段列进度安排明细表。若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统一的,须按地块分列生态修复工作时间安排,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即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原则上,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修复期限。
生态修复费用安排中须明确生态修复资金来源,生态修复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安排应遵循提前预存原则。
根据生态修复工作计划安排,明确生态修复任务所需费用安排的具体方案,提供生态修复动态费用安排表。费用安排应与生态修复工作计划安排对应,即在哪个时间段、做什么工作、安排多少费用。
根据生态修复利用方向和标准,一般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3个方面进行简要的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选取指标可有所侧重。
明确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明确生态修复实施方式,包括义务人自行实施生态修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生态修复、缴纳费用由主管部门代为实施生态修复等方式。
明确生态修复义务人、资金来源、建立生态修复费用专用账户、费用预存、费用专项使用的具体财务管理制度等。
明确接受负责该临时用地审批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费用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等措施,包括签订“生态修复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等,明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的保障措施。
明确对生态修复费用使用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及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的措施。
生态修复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生态修复费用专门账户(由义务人、主管部门与银行实行三方共管),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临时用地占用前、生态修复方案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足额预存生态修复费用。
预存的生态修复费用遵循“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生态修复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生态修复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生态修复义务人修编或重编生态修复方案后,已经预存的生态修复费用不足的,应当在方案报告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齐差额费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在确保临时用地生态修复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生态修复费用。
明确生态修复义务人编制并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生态修复工作情况,接受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生态修复实施情况监督等的保障措施。
明确生态修复义务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保障措施。
明确生态修复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定期培训技术人员、咨询相关专家、开展科学试验、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等。
明确生态修复义务人实施表土剥离及保护养护、不将有毒有害物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不将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土地用作种植食用农作物等的保障措施。
制定全面、全程的公众参与方案,公众参与形式及内容应公开、科学、合理。
——公众参与人员应包括生态修复区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生态修复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社会公众以及土地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的代表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意见须加盖鲜章。
——公众参与环节应包括方案编制前期、方案编制过程中以及方案实施期间。
——公众参与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修复利用方向、修复标准、修复措施和权属调整。
——公众参与形式可选择座谈、问卷调查、走访、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公告、公示等形式。
——提供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处理结果,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作出说明。
——附公众参与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明确权属调整的程序、范围、原则和措施。
简述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含地块数量、占地面积、地类)、责任范围、修复率、修复措施、生态修复总投资、单位面积投资、工程建设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方案服务年限及起止时间等。
针对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规程等有关要求,对生态修复义务人作出强调及建议;针对修编、重编提出建议;对义务履行落实、费用保障、工程实施、监测、管护、验收等方面提出建议。
1.临时用地分布示意图(要体现主体工程、临时工程、能确定项目位置的地名)
2.土地利用现状图(图面体现各个临时地块的现状地类,列表展示各个地块的地类、面积等基本情况)
(该图为技术单位根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件加工制作而成的成果图件,要有编制单位的图签。图面圈出各个地块的范围、标注地块的基本信息,并列表展示。)
3.土地损毁预测图(要体现损毁方式、损毁程度,并列表)
4.生态修复规划图(要体现各个地块的原地类、修复利用方向、面积、工程措施、监测管护等,并列表)
(附图,应有图名、图例、比例尺、指北针、编制单位、制图人、制图时间等,要有单位的签字框。现状图、预测图、规划图,要注明图内的乡镇名称、水系、坐标系、高程等)
5.大样图(植树、种草、土壤剥离、覆土、地形整治断面等)
6.三区三线图(体现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镇开发边界等的位置关系)
7.水系图(图件大,可作为附图;图件小,可直接放在文字报告的水文章节)
1.任务委托书
2.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业主的、编制单位的)
(业主的义务承诺和资料真实性承诺可合并为一个承诺书)
4.内审意见(格式自拟,内审专家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生态修复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不低于80%)
5.生态修复方案报告表
6.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7.拐点坐标(地块少的,可置于文字报告的临时用地概况章节;涉密项目的坐标数据可不放入报告,另行单独提供。)
8.公众参与调查表(调查对象要结合权属、所涉及的部门和对象)
9.现场调查工作照片集
10.费用预算书及表格
11.其他附件说明:临时用地按批次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告的,应附之前批次的评审意见;修编重编的报告应附之前的评审意见。
编制单位的业绩材料、环评水保地灾评估等评审意见、主体工程的立项或批复文件等,如有可附。
12.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报告的编制对技术单位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
1.临时用地工程类型、位置、范围、规模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义务人应重新分析并确定生态修复措施及费用,重新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报原用地审批部门审查。
2.因政策调整、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义务人拟重新评价确定生态修复目标地类的,应重新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报原用地审批部门审查。
在生态修复工作过程中,根据监测结果,对照生态修复的目标与任务,如产生新的生态问题或出现潜在生态风险,应从措施技术、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归因分析,并及时对生态修复措施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对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正修编,报原用地审批部门审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4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4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修复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按上述规定继续使用全部地块或部分地块的,可沿用原生态修复方案,不再使用的地块应按照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确有需要的,可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对生态修复方案作出补充说明,报原用地审批部门备案。
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新项目应与原项目做好衔接,在临时用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可沿用原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不再使用的地块应按照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工作;涉及工程类型、位置、范围、规模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义务人应重新分析并确定生态修复措施,重新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报原用地审批部门审查。涉及不同用地单位的,应取得土地权益人同意;同时,应当补充提供双方关于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的协议。原则上,后一期用地单位具体组织开展临时用地期满后的生态修复工作,前一期义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1.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查工作,按照“义务人提请、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专家研究论证”的原则开展。
2.审查工作由审批该临时用地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涉及林地草地的,应会同林草部门联动审查;不涉及林地草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个级别。
3.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保密责任。
4.义务人(或受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将内审通过的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报送负责审批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查,申请人应为义务人;报送人须是方案报告编制项目组主要成员,须清楚项目基本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5.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的初审。方案报告名称、主体工程概况、临时用地概况三者内容不匹配的,临时用地合法合规性存疑的,不予受理;要件不足需要补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登记,并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6.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义务人及方案报告编制主要人员应参加评审会议,做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接受专家问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应参加)应委派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列席评审会议。
7.为确保报告质量,评审会议原则上采取线下会审评审方式;若遇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长时间无法线下方式开展评审会议,或更换多个地点均无法线下方式开展评审会议,可酌情采取线上会议方式开展评审会议。
8.评审专家须由西藏自治区生态修复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建议为5名,专家类型须结合临时用地涉及土地类型的具体情况,抽取生态环境类1-2人、水工环地质类1-2人、林草类或土地类或农田水利类1人、经济财会类1人。专家组高级职称人数不得低于专家组总人数的80%,专家组长由生态环境类或水工环地质类资深专家担任。
9.专家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相关利益方、关联方须回避。专家与义务人、编制单位及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10.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送审报告;负责评审登记、负责合法合规及内容完整性初审。
11.根据项目审查的实际需求,按要求的专家类型、人数,从西藏自治区生态修复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会议专家组,明确专家组长。
12.负责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并通知专家组、义务人、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3.负责收集整理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并做好会议保障工作。
14.负责向专家发放评审(咨询)酬劳(费用由临时用地义务人承担)。报告评审费用、专家咨询酬劳标准,可参照《西藏自治区本级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藏财综〔2025〕37号)及《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自然资〔2023〕113号)执行。
15.负责确认报告修改完善情况(专家组长签字确认的评审意见书、修改对照表或修改说明)。
16.负责对有公示、公告要求的报告和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告。
17.负责出具评审意见。
18.负责收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告,整理一套完整资料备案归档(纸质、电子文档各1套)。
19.负责对汇报人准备不充分、汇报不清晰、提问不能及时有效回答等情况,按照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判定处理。
20.若发现存在提前承诺给予专家财物好处、私下接触专家、专家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专家发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倾向性意见、会场相关人员发表不当言论等可能影响评审结论公平公正的情况,甚至违法违规情况,有义务作出提醒、警示,且有权中断、终止评审会议;若情节严重,有权否决评审结论,或直接确定为“不通过”。
21.负责将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专业水平与审查报告类型明显不符的情况、其他有关评审异常情况,及时如实反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22.义务人承担临时用地生态修复相关责任义务。义务人可自行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也可委托他人或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
23.义务人应组织人员力量按照本《编制指南》、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等相关标准要求,科学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应确保高质量开展编制工作,并对报告内容与项目情况的符合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24.重视报告质量,确保送审报告通过了内部审查。
25.按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及报告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送审报告。
26.负责汇报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准时参加评审会议,汇报方案报告相关情况并回答专家提问。
27.义务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或情况说明,并明确报告内容与项目情况一致、所产生后果由义务人自行承担。
28.义务人及汇报人员未能按时到达会场,会前未沟通汇报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15分钟,致使评审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的,评审结论按“不通过”处理。
29.负责安排全面具体掌握项目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进行汇报,在评审会议中若出现汇报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回答专家提问时(或解释不清),评审结果按照“不通过”处理。
30.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报送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复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修改完善最长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1.负责将未通过报告修改完善,并于3个月内提请复审。
32.负责承担专家评审(咨询)费用。
33.专家须自觉主动学习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提升专家专业水平,并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34.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对方案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合规等符合性审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报告修改完善的专业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35.认真复核报告修改完善情况,并确认签字(专家组长)。
36.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37.评审专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负责。
38.因临时用地工程类型、位置、范围、规模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或重大调整,需修编或重编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的,应组织重新上会评审;若临时用地位置、主要用途均不发生变化,仅因点位减少、地块范围缩减等导致临时用地面积减少的,由原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即可。
39.评审通过的方案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报送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备案。报备材料须含word及PDF电子版,包括文本报告、图件、附件、评审意见、修改对照表等方案报告最终版的全套资料。
40.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将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方案报告审查、生态修复费用专用账户的建立、生态修复费用预存、生态修复费用使用、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落实等情况进行统计造册,于每季度末汇总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年度整体情况统计造册汇总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1.报告编写或汇报中弄虚作假、提前私下接触专家(给予财物、好处及承诺等),报告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42.出现同一报告连续三次不通过,或一年内各项目累计不通过超过十次的,编制单位(或义务人)将被列为技术实力不靠谱、疑点多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3.不通过报告无故超过3个月未提请复审,负责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预警提醒报告送审人,有正当理由且向负责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证明材料或正式情况说明的,可延期复审;经预警提醒后无故3个月未提请复审,编制单位(或义务人)将被列为失信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4.相关人员不得违规提前向报告编制单位及项目其他相关方泄露专家组名单,不得干扰专家正常下结论,如有违者,进行内部通报批评,违规人员当众进行检讨;若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5.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的生态修复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向全区自然资源系统进行公示和通报。
46.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上岗培训和抽查考核。未参加业务培训的专家将进行扣分降级处罚;抽查考核工作中,发现专家将明显不应通过的方案报告给予了“通过”结论的情况达到3次的,责任专家将被移出专家库。
47.评审通过的方案报告合法合规性存疑或出现重大缺陷、重大质量问题等造成影响的,经核实确属专家未履职尽责、政策把握出现重大失误的,责任专家将被移出专家库。
48.如遇专家不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履行审查职责,无故三次邀请不参加、三次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提前私下接触编制单位及项目其他相关方、对报告质量把关不严、徇私情、讲感情、和稀泥等不履职尽责,或临时无故不能参加导致会议取消的,地(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如实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反馈。情节严重并经核实属实的,责任专家将被移出专家库,三年内不得再列入专家库。
49.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自治区其他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评审意见书格式
组织评审的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文号
《XXXXXX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评审意见书
二〇二X年X月
《XXXXXXXXXX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评审意见书
生产(建设)单位: | |
报告编制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报告编制人员: | |
报告编制日期: | |
评审受理日期: | |
评审专家组: | |
评审时间: | |
评审方式: | 会审 |
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专家评审意见
报告名称 | ||||
生产(建设) 单位名称 | ||||
编制单位 | ||||
临时用地总面积 (公顷) | 已损毁面积 (公顷) | 拟损毁面积 (公顷) | ||
生态修复责任范围 面积(公顷) | ||||
生态修复投资(万元) | ||||
方案服务年限 | XX年(X年X月-X年X月)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 XX年(X年X月-X年X月)(使用时间不统一的,应分别注明,或后附明细列表) | |||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
1、XXX; 2、XXX; 3、XXX; 4、XXX; 5、XXX。 专家组根据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同意报告评审通过。 经复核,报告已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同意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评审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XXXXXXXXXX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签字 |
组长 | ||||
组员 | ||||
专家个人意见表
报告名称 | XXXXXXXXXX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 | ||||
编制单位 | |||||
专家姓名 | 职 称 | ||||
所在单位 | |||||
专家个人意见: | |||||
专家结论 | □通过 □不通过 | ||||
专家签字 | 评审日期 | ||||
XX市或XX县(区、市)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情况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临时用地期限 (XX年X月-XX年X月) | 临时用 地面积 (公顷) | 报告评审情况 | 生态修复费用 | 生态修复情况 | ||||||
报告 名称 | 评审 时间 | 评审 结果 (通过/不通过) | 账户 建立(是/否) | 费用 预存(万元) | 费用 使用(万元) | 生态修复面积 (公顷) | 生态修复 实施时间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 验收情况(已完成/未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