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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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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7335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8-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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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土资办发〔2008〕173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为加强我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央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央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凡在我区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按该《管理规定》管理。

  一、申报原则

  1、治理工作做到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2、突出治理工作与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相结合,体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

  3、注重治理工作的科学论证、治理技术的科学创新;

  4、整合多种资源、调动多方力量、实现多元化筹资。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项目符合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3、曾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山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5、项目需分期实施的,需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且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方面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申报程序

  1、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及《西藏自治区矿山迹地恢复工程规划》,负责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初审、排序后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2、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申报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有关通知要求,按时统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衔接,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等;地、县(市)国土资源(规划)局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期工作经费筹集、项目招标及实施工作。

  四、项目前期工作

  1、由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市)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后,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区的地形图测绘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报材料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后上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24号)中规定“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每年安排给地(市)切块资金,专项用于前期工作”。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可按规定申请。

  3、经申报获批准后,由地(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区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地(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招标方案,经审批后。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

  五、项目实施管理

  1、由项目实施单位——地(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

  2、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承担单位要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监理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设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是否按“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旦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六、项目验收

  1、施工完成后,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和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乡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野外实地初步验收,初验结果报区国土资源厅;

  2、区国土资源厅根据野外初步验收结果和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验收要求,组织自治区及地(市)、县有关部门和乡政府、村委会组成野外验收组,对施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召开验收会,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形成野外验收意见,对项目的竣工报告、资料及监理报告进行审查验收。

  该《规定》自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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