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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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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7336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8-2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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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土资办发〔2009〕42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第44号部长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方案”实行审查备案制度。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四、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计算,暂时按《关于加强我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国土资办发〔2006〕51号)文的附件2: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技术要求(试行)中保证金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暂按照《关于加强我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国土资办发〔2006〕51号)文中“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及保护暂行规定”执行。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西藏的实际情况,对《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及保护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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