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7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12:35 |
发文字号 | 藏自然资〔2025〕69号 | 主题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建设项目,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3〕125号)、《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支出项目储备管理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7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4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资环〔2024〕47号),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支持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治(避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能力建设提升等相关工作。
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或按照相应的专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防治项目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项目经费支出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一)依法依规、强化责任;(二)分类分级、属地为主;(三)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全程监管、评绩问效。
第五条 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认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自评;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监管。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责
1.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2.负责自治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建立、动态更新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治项目的踏勘、审查、入库、立项、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区域综合评估除外)、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类除外)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及科技支撑等项目。
4.负责制定防治项目管理制度、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建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5.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地(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立项申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数据报送,编制本地(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县(区、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推进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2.组织或监督指导辖区内重点区域综合评估、群测群防、综合防治、应急处置等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管理外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验收、成果归档等工作;协助辖区内厅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规范开展,督促实施单位完成档案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工作。
4.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市)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5.监督指导县(区、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含年度“三查”及常态化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等)工作。
(三)县(区、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县(区、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立项申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数据报送,编制本县(区、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县(区、市)级群测群防、搬迁避让、应急能力建设等项目工作方案编制和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2.组织辖区内重点区域综合评估、群测群防、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年度“三查”等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地(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外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验收、成果归档等工作。
3.负责协调工程类项目涉及的征地搬迁,监督施工现场质量、投资、进度、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规范开展,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数据统计、报送。
4.负责综合防治项目、监测预警设施的运维管理;对辖区内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全过程属地化监管。
5.对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上报灾情、险情,并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与应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建立依据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自治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内容及方向是建立各级项目储备库的主要依据。
(二)除了调查评价类项目,其他类项目必须为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信息化类建设项目需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避免出现重复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储备项目按照各县(区、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各地(市)自然资源局推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立项论证后确定。
第九条 不予入库的情形
(1)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2)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3)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4)经论证后的信息化项目存在重复建设可能性的;
(5)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库论证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底、8月底两次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完成入库论证工作。组织专家对具备实施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治、能力建设提升等类型的项目进行评审。
调查评价类项目:重点区域精细化调查、风险调查、“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遥感早期识别等项目,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具备实施条件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典型点调查评价,通过专家现场踏勘、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
监测预警类项目:普适型监测预警项目,由县(区、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提出监测点设计简表,报各地(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后上报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设计简表审查确认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专业监测预警项目,由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提出监测点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
综合防治类项目: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排危除险项目,经专家对排危除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避让搬迁项目,经专家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对于灾情险情较严重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项目,经专家对立项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
应急类项目:对重点威胁学校、医院、乡镇、村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库隐患点,或突发性地质灾害,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论证,确认风险高、险情紧迫,按程序上报,经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对于社会舆论影响较大的、险情较重的项目,在获得自治区领导批示之后,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开展应急处置。
能力建设提升类项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需求,由地勘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所等申报,包括信息化、技术标准、科普、专项研究、成果转化等课题,经专家论证后可列入拟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出库。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的各地(市)资金分配结果,按照专家审查确定的排序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题会、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出库。项目出库主要审查灾害体的危险性、项目的紧迫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技术思路、工作内容、投资规模合理性等内容。工程治理项目重点审查防治技术的可行性、投资和合理性、环境的适宜性;其他类项目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工作手段、工作部署、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一)因素分配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市)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财力情况等确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面积、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人口数、地质灾害发生数或增长趋势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10%、10%,同时考虑各地(市)财政困难程度,使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乘以上述测算结果,初步确定资金分配结果。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专家审查结果、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等情况,研究确定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库管理坚持“全面储备、动态管理、支持重点、动态更新”的原则,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鼓励各地(市)自行安排资金完成拟转入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过程监管。地(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辖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执行率。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限额标准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之间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在建防治项目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调整
一、增减调整金额10万元以下,且低于核定的防治项目投资费用10%的,在有经费来源保障的前提下,经监理单位审核或原设计单位同意,由施工图(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长及预算审查专家签字认可,报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增减调整金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低于核定的防治项目投资费用10%的,在有经费来源保障的前提下,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和预算书,经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施工图(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长及预算审查专家签字认可,报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上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治项目工程措施类型、主体结构、工程位置等发生变更,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原施工图(实施方案)设计工程量10%,增减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或预算调整金额超过核定的防治项目投资费用10%(含)的,应当重新进行施工图(实施方案)设计并经专家组审查认可,报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批。
治理工程类项目因勘查工作精度不够或设计失误导致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变更,产生的勘查、设计费用,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批准后另行计算。预算调整金额超过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30%(含)的,应当重新进行立项论证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行用工本地化和劳务扶贫制度,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群众劳动力,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对当地困难群众予以重点倾斜,助推群众增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各自实施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工作。防治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完善项目竣工报告、成果影像资料和绩效评估报告,并将验收成果资料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资料馆取得汇交凭证后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执行行业相关规范。
治理工程项目初步验收,应当提供验收申请、项目立项文件、合同、项目勘查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过程控制记录、自检报告及整改报告、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第三方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等;竣工验收,除应当提供上述初步验收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初验意见及整改报告、监测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等相关资料,具体验收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要求执行。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并经1个水文年的考验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终验合格后,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并取得汇缴凭证。验收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最终决算、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信息化建设类项目验收应提供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运行测试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应明确系统在不同操作系统、设备上的兼容性,应提交数据质量、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评价报告,作为验收基础。
第二十二条 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按程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在资金分配方面予以限制。地(市)、县(区、市)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做好全区绩效管理工作。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防治资金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与防治资金同步下达。
实行绩效目标承诺制度。防治资金支持的工程治理项目入库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按时完成绩效目标承诺书,承诺防治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项目在防治资金文件下达后当年完成项目实施并初验,确保防治资金执行率,坚绝杜绝挪用、挤占防治资金。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各地(市)自然资源局需在每年12月底完成辖区内中央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上一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管理,并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实施的防治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项目设计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治理工程。对检查发现存在挪用资金、不能按时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如发现截留、挪用防治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上报自治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清算及追缴,追缴资金入自治区国库。
第二十八条 防治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审查。实行专家跟踪负责制、责任终身制。
审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专家原则上从项目前期成果审查至终验全过程参与。审查专家从相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摇号抽取。如专家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成果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收受财物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行业职业道德操守、违纪违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收到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防治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要求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定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通报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信息公示,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项目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和逐项打分制度,落实信用惩戒。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实施进度或资金执行滞后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实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变更设计或预算、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截留、挤占、挪用防治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激励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表现突出的群测群防员、防灾先进个人以及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藏自然资〔2020〕8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