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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自然资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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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8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2:43
发文字号 藏自然资发〔2024〕4号 主题分类


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各类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威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履行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填报等职责,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我区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频繁,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气候暖湿化、局部极端天气、地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区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趋势,尤其是因各类工程建设而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了地质灾害威胁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防为主,努力推动地质灾害防治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意义重大。

二、强化监督管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临时建筑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落实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开展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用地审批时,建设用地报批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编制单位盖章、图件、评审意见)。若批次报件存在多个地块,须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统计一览表(含地块序号、项目名称、评估报告名称等)。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不得以承诺书替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批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相关业务,严禁资质挂靠与外借,并对其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违反本规定,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将自动作废,用地审批时不予受理。

三、完善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

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试行)》等技术要求,评估单位要着力提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针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提出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建议。建设单位要根据评估结论和建议,落实好地质灾害防范措施。评估专家要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发挥技术优势,严格把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地质灾害评估成果须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四、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资料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全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管和评估报告存档,评估报告未进行存档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用地审批时不予受理。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存档包括: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的评估报告(含盖章)、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名单、委托书或合同、评审会现场照片等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光盘)。

五、其他要求

全区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成员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作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发生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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