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组织机构 办事服务 政务公开(双公示)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享到: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83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2:4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生态振兴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制(修)订行业生态岗位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暂行办法》(藏自然资〔2020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藏自然资〔202020号文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513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规范生态岗位群测群防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69号)和、《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脱贫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农〔201936号)和《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藏党农(乡)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生态岗位,是指统筹考虑全区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受聘参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特殊公益性岗位。全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生态岗位的设置、选聘、管理、考核、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灾害点的确定,并针对灾害单元点及时落实群测群防员,原则上一个群测群防单元点落实一名群测群防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巡查及复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等情况,梳理出切实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威胁的灾害点,并根据灾害点的远近和规模适当优化,确定为单点或多点为一个群测群防单元点。

第四条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最终结果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群测群防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审核人、经费发放人和领取人等,对继续担任的应附上年履职尽责评议结果。

选拔群测群防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在当地生活,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含一二级残疾)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含低保户)和低收入人群等三类人群;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

(六)群测群防员选择遵循就近原则,尽量选择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受地灾隐患威胁的居民担任。

(七)不得从村两委、村务监督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长期在外以及一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中遴选;

(八)不得与其他生态岗位重叠。

第五条群测群防员采取聘用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群测群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书,并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群测群防员、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原则上,合同或协议书一年一签。

第六条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户数、人数)、发展趋势、监测内容、监测方法、预警方式、安全撤离路线、避险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 隐患巡查排查。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遇有强降雨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排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如发现地质灾害 隐患险情加剧或有地质灾害发生,要及时、准确向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变化情况。当强降  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 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三)遵守汛期值班值守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情况;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相关物品装备,协助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避险场所物资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主动积极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灾、避灾、救灾、识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六)根据西藏自治区建设美丽西藏三整治、三提升要求,在充分履行群测群防岗位职责的同时,对值守区域内的垃圾进行拾捡、收集,保证值守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七)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聘岗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支持,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以转移支付方式下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套发放补助经费,并将每年培训经费及群测群防员基本装备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生态岗位管理牵头部门做好一卡通平台系统建设和管 理工作。

第八条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培训;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业务技能培训。新聘用的群测群防员在履职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才可上岗;培训以全面提升群测群防员开展监测预警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宗旨,应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每位群测群防员的培训次数不能少于1/年。重点培训内容为:隐患识别、临灾判别、监测方法、记录填报、值班值守、预报预警、信息传送、避险转移及应急响应等

第九条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群测群防员配备测量工具、专用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

第十条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点销号制度,对已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灾害点及时销号,并停止监测和发放补贴。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可自行调配剩余群测群防员岗位名额。

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完成地质灾害治理,消除隐患的;

已采取避让搬迁,原地质灾害隐患无威胁对象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销号的地质灾害隐

患点进行核实统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地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抽选复核,并于1215日前统计本辖区内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报送至自然资源厅。

第十一条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地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二条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责任。

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第十三条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生态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

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生态岗位工作的;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考核不合格的;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生态岗位责任的。

第十四条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解聘原因,由乡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按程序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由村民委员会协助通知本人,发布解聘公告;乡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建立相关台账,明确解聘人员信息、解聘原因、退出时间、补助支付等情况。

第十五条群测群防员岗位履职情况实行逐级考核制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随机检查有群测群防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现有群测群防员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对所属地自然资源局考核为优秀;发现有群测群防员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职责的,或者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群测群防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对所属地自然资源局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同时抄报所属地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每年对辖区内的所有设立了群测群防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发现有群测群防员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对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考核为优秀;发现有群测群防员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职责的,或者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群测群防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同时抄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在县市、区生态岗位牵头部门统一安排下,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联合对群测群防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全面考核群测群防员应履行的义务,考核结 果要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通过的,续签合同或协议书,考核未通过的,应解除聘用,并完善解聘手续。

每年1215日前,各地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群测群防员的基本信息以县为单位汇总,并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十六条日常考核由考核小组按照协议要求设置考核内容,每季度对辖区内生态岗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群测群防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经乡人民政府在乡、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 公章后存档,逐级统计上报县市、区、地自然资源 局备案。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以一卡通形式兑现基础补助。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11月底前,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群测群防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经乡人民政府在乡、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按年度逐级统计上报县市、区、地自然资源局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一卡通形式兑现绩效补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更新并进行归口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