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8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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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评审工作,保证项目评审质量,提高项目评审效率,更好的服务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是指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及其它部门委托评审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类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类,及其它专项类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评审方式原则上采取线下评审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如特邀专家参会,可适当采取线下加线上评审方式。
第六条 项目评审由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无法到达评审现场可出具委托函委托承担单位组织)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原则上均从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产生,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负责监督摇号工作。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类项目评审原则上专家人数不低于5人,一、二级专家总数不低于3人。
(二)野外实地检查、验收类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类项目,原则上专家人数不低于3人,一、二级专家总数不低于1人。
第七条 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可邀请不在专家库内的国内资深专家参加评审论证。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专家全程跟踪制,设计评审、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后续有关环节原则上延用项目立项论证等项目前期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一组不得超过6个/天,结论分“通过”与“不通过”。现场初步通过评审的项目,1个月内完成修改并取得评审意见,6个月内完成资料汇交或存档。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评审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专家对个人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各方职责:
(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责
1.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评审管理办法,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
2.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项目类型及评审实际需求确定专家类型及人数。
4.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送审材料的存档工作。
5.负责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协助组织项目评审及专家抽取工作,并监督专家抽选情况。
6.根据项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特邀专家参会。
7.负责监督重要报告或重大项目的评审。
8.负责对评审通过报告进行抽检评估。
9.指导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工作。
(二)第三方评审机构职责
1.协助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受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材料和报告完备性评审,提供评审场地、沟通对接送审单位、告知评审相关事宜、收集整理评审专家意见、统一支付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出具评审意见书、存档评审资料等,并做好会议保障工作。
3.负责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4.负责提醒专家相关义务及评审相关规定,监督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配合做好专家库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评审通过报告的抽检评估工作。
(三)承担单位职责
1.积极了解掌握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与委托单位做好沟通对接,确保受委托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评审应服从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做好项目存档工作。
3.负责项目汇报工作,提供报告编制支撑材料,并对专家提出问题进行答疑,汇报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要编制人。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配存档号时应明确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原则上应在抽取专家后3个自然日内组织,其它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
5.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完善。评审未通过的,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报告复审,复审专家原则上采用原专家组成员。
6.统一支付自行组织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做好会议保障工作。
7.按要求负责做好相关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四)专家职责
1.自觉主动学习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2.服从自然资源部门管理,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调研、应急调查、汛期“三查”等工作。
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地对评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并对出具的个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负责。
4.评审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当在评审考核尺度掌握上有分歧意见时,专家组组长负责进行协调讨论和裁决。
5.专家组组长对评审通过并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评审意见书,并汇总专家组成员手写意见及相关资料反馈至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6.专家与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业主存在利益性关系时,须主动回避。
7.配合做好评审通过报告的抽检评估工作。
(五)地方管理部门职责
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工程治理类项目的评审,做好后续协调及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的评审系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成果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评审,对因送审提供的资料失实,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审结果与实际有出入的,由送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报告编制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履行职责,或在报告编写或汇报中弄虚作假、提前给予专家财物、好处等影响专家客观公平评审的,报告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第三章 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现行制度标准执行。专家复核不得收取专家劳务费,同一项目复核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视为不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