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组织机构 办事服务 政务公开(双公示)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分享到: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86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01:1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作用,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为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挥技术支撑、辅助决策、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等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入选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家入库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家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能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具备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含水工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质矿产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藏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3年以上(特邀专家除外)。区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满8年且在藏时间稳定,由本专家库中的3人以上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可提出申请。

(四)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调查、应急处置及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在藏时间稳定,能按时参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特邀专家除外)。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征集,由专家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经原工作单位)推荐审核,自然资源厅择优入库,实施动态管理。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国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入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专家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报告评审、方案论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调研、应急调查、汛期三查等活动。

(三)协助、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四)自觉遵守自然资源部门各项制度要求,接受各类考核。

(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制定和建立工作。

(六)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七)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意见建议。

第七条专家享以下权利

(一)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

(二)在参加专业活动和技术服务时,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相关规定获取专家劳务费。

(四)批评、检举、揭发技术评审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因故不愿继续参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在报告评审或项目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结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专家组组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九条申请入库专家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验、支撑服务等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专家原则上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对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做出有效贡献的;二级专家原则上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业务能力水平突出的;其它入库专家为三级专家。

第十条评审专家组原则上通过随机摇号产生,评审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业务强、经验丰富的一、二级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直接特邀专家。

(一)专家库没有符合项目评审要求条件专家人选;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的评审项目;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摇号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二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业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本人所在单位的评审事项;

(二)专家与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如: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评审事项;

(三)专家本人参与工作的评审事项;

(四)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平评审的其它关系。

第十三条因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项目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从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摇号补足评审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监管

第十四条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家库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家给予相应处理: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一年:

1.连续3次被抽中均无故拒绝参加或一年之内被抽中6次及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2/3(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请假的);

2.自个人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变更申请的;

3.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审且不请假,导致评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的;

4.借故拒绝参加艰苦地区、复杂项目或重大项目的验收、督导检查、调研的或拒绝提供技术支撑的达2次及以上的;

5.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加评审会议迟到或早退超30分钟的;

6.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7.无故不参加自然资源厅组织培训的。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专家库。

1.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2.违规收受财物等,影响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

3.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行业职业道德操守的;

5.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不清楚、不掌握,明显不具备技术评审能力的,参会不发表意见的或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意见的;

6.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7.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长期不在藏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的;

8.存在违纪违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的;

9.对于评审中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情况属实的;

10.本人或推荐单位提出移出申请的;

11.不服从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管理的。

第十六条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事项的涉密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行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专家意见或建议仅代表专家本人,不得擅自代表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生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8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