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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5-08-28 0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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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发﹝1998﹞4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1997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l号令,即《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现将我区新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列入的矿种和费率表,从1998年3月1日起全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预算内财政性专项收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费率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及时全额缴人财政金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按1997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l号令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流。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台,严格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对勘查基金的管理,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22号令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人库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要求执行。
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实有困难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应按照1997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1号令的规定,向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缴申请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