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组织机构 办事服务 政务公开(双公示)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

分享到: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7307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3-04 11:4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藏政发〔2009〕3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新体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矿产资源勘查是矿业开发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经过广大地质工作者的努力,目前我区已发现101种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41种,矿产地2000余处,已开发利用的矿种22种,初步形成了一批初具规模的矿业企业,为西藏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基础地质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程度都比较低,矿业还未能充分地显示和发挥其应有的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严重滞后,大、中比例尺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存在大面积空白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多数矿区长期停滞于预查或普查阶段,勘查程度达不到矿山建设要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一些地区的野外地质工作社会环境较差,影响了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正常开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度,对于大力实施二产抓重点战略,充分发挥青藏铁路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国家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增加群众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总体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以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为动力,以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为支撑,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基本原则。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面向社会需求,超前部署和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依靠科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矿产资源勘查体系;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顺利开展;坚持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开展主要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和综合研究,科学评估全区矿产资源潜力,为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开发提供依据。全面加强铜、铬、硼、锂、钾、铅、锌、金、锑、铁、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在藏东“三江”、雅鲁藏布江、班公错——怒江等重点成矿区带部署1∶5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加快驱龙、冲江、吉如、朱诺、多布杂等大型铜矿床和尼雄大型富铁矿床勘查进度。加强罗布萨铁矿区等国有重点矿山深部地质工作。加强青藏铁路沿线已发现的铜、铅、锌、富铁矿、锑等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做好开发前期评价和可行性研究,力争提供若干可供近期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

  (五)加强能源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动能源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加快羌塘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前期基础地质工作。鼓励开展藏东“三江”地区煤矿商业性地质勘查。

  (六)加强地热资源勘查。积极开展“一江两河”地区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重点开展拉萨市区周围和青藏铁路沿线地热资源勘查,提交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基地。进一步对羊八井热田深部高温热储开展勘探评价。

  (七)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在青藏铁路沿线、“一江两河”地区等重要经济区域和藏东“三江”、班公错——怒江等重点成矿区带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大、中比例尺的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十一五”末全面完成北纬34°以南地区1∶50万—1∶20 万区域化探调查,完成1∶25万区域地质编图工作。

  四、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大力争取国家对我区的地勘项目投入,全面加强区内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充分发挥在藏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作用。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管理。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成果,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无偿使用。

  (九)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公益性地质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完善地质勘查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地勘投入,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于由地质勘查资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资金,实现滚动发展。

  (十)积极稳妥地培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主体。大力培育矿业权市场,通过政策调控和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对企业投资勘查的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积极稳妥地培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主体,注重确立有资质、信誉好、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

  (十一)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建立地方和企业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与矿业开发、地质找矿与矿业权设置管理等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西藏地勘工作新体制,优化配置、降低成本、提升资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一业为主、多业并举,培育和形成新的延伸产业,开拓生产经营领域,增强地勘经济造血功能,壮大经济实力。

  (十二)加强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能力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保障能力的审查。要注重对申请资料要件的形式审查,严格各种技术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提高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勘查资质要求。对于委托勘查项目,防止地质勘查单位滥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不承担勘查责任、不履行勘查义务的行为。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对转受人的资金、技术能力要严格审查。抓紧建立探矿权二级市场,规范探矿权转让交易行为。

  (十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权管理。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勘代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以矿业开发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必须依法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入工作区从事采矿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不得进入工作区开展勘查工作。严格勘查项目环保方案审批,强制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勘查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对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的勘查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勘查与环保共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十四)营造矿产资源勘查良好投资环境。地(市)、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必须报经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的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坚决取消各种违规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收取“保证金“、“抵押金”、“补偿费”等费用,也不得以土地权利或矿产资源入股分红。地(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按规定提交探矿权备案材料的勘查项目,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检报告中应实事求是地反映、证实探矿权人是否依法勘查及勘查项目实施情况,不得借备案、年检之机故意刁难、拖延,违规向探矿权人或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

  (十五)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科技进步。紧紧围绕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和疑难问题,组织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积极推进先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地质、矿产和科技各类数据库建设,推进数字国土工程的实施。

  (十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用地管理。探矿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办理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手续,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探矿工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探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根据土地权属,与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人签订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根据临时使用土地的质量、勘查工程施工对土地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商定土地补偿费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协调工作。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工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工,应优先安排当地劳动力。

  (十七)做好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国家设立的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确保专项野外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础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区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凝聚现有人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区地勘事业的发展继续建功立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科技人才培养,支持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深造,不断提高野外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矿产资源勘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以重大矿产资源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

(二十)加强群众教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宣传带动作用,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对经济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教育引导群众学法守法,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盗窃、抢夺勘查单位财物,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生产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故意挑拨、煽动群众闹事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发生治安管理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探矿权人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防止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