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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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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77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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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国家所需与西藏所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效监管与有为服务的关系,确保所有新建矿山投产后2年内、在产矿山5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2026年底前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实现生态优先、永续发展,为国利国、安全高效,企地共建、惠民富民,厉行法治、规范透明的目标,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的企业(以下简称绿色矿山企业在办理勘查方案评审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基建延期等审批时,将时限60个、10个、30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30个、5个和20个工作日。绿色矿山企业涉矿政府一支笔审批事项,予以优先审批或者合并审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要素保障。十五五相关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大型绿色矿山所在区域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需求。对绿色矿山企业自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将采矿用地项目布局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绿色矿山采矿用地提供空间保障。发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作用,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支持偏远矿山网络信号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通信管理局、国网西藏电力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矿业权清理力度,在竞争性出让矿业权,根据拥有绿色矿山个数和层级(国家级、自治区级)、矿山企业吸纳当地群众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占比相应增加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以协议方式优先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企业项目,参照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实施联审联批,优先支持用地用林用草。勘查开发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绿色矿山项目,按需可使用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并给予定额支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赋能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专门设立产业链科技创新重点专项,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加大研发及技改投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生态修复等方面成果突出、优势明显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两重”“两新项目政策支持名录。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成绿色矿山3年内,逐步提高国家推广目录内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使用占比,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不得低于4项、3项、2项,对达标绿色矿山企业在涉矿审批事项办理、矿业权出让等方面予以倾斜,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优惠。矿山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矿山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绿色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我区绿色矿山建设力度,鼓励全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符合西藏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金融产品和组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险资、银行AI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中长期资本投入矿山企业。推荐绿色矿山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挂牌上市。人行西藏分行、西藏金融监管局、西藏证监局、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不合法不发展,不得违法违规审批或者从事涉矿活动。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区内,不得新立采矿权;在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新立采矿权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格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核准、安全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用林用草批复、水土保持等必备证照,未取得前不得建设及生产运营,一经发现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置。依法查处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破坏性开采、掠夺式开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移绿色矿山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不环保不发展,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从事探采活动。严格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绿色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业、关闭。严禁勘查开发砷、汞、泥炭、砂金、砂铁等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被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审计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依法追究绿色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不安全不发展,不得违反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从事生产活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八条硬措施的规定绿色矿山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名单无安全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置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关闭取缔对发生亡人事故的,立即停产整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严禁新建头顶库和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重发展质效。坚持不经济不发展,不得损害当地利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矿山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推动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优化整合,对产能过剩、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不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绿色矿山企业,不予核准新、改、扩建项目。对未落实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共享机制,对区内就业增收带动不明显,以及不顾及当地群众利益而造成企地关系紧张的绿色矿山企业,在申请新、改、扩建项目核准时严格评估实时监测并排查整治矿山潜在社会安全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综合监管。坚持专项核查和常态化监管相结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抽取不低于30%的绿色矿山开展综合核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对其他矿山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自然资源厅牵头实施,相关地)、县(区、市)和部门应协调联动,在政策保障、服务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力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本措施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若本措施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冲突的情形,以国家规定为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延续合同,合同文本由自然资源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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