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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及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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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6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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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县自然资源局,厅属各相关单位、机关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各地、县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承担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非粮化”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非粮化”将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行署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内容,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突出用途管制和严格保护耕地导向,明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要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用地选址环节对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补充耕地来源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可行性负责,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不得占用。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禁止将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或假借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综合整治名义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各地、县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已经动工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组织恢复原用途,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对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后要限期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二、切实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行署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做好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项目选址环节应充分征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意见,未形成联合选址意见的不得实施。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等,并评定耕地质量等别,通过的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向地行署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地行署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各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具体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动工建设前,落实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主体责任,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应专门收集、单独堆放,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全面核查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批复竣工图及验收意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项目区及新增耕地范围线、坐标2000坐标shp格式或dwg格式、影像、视频及照片等资料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院对补充耕地指标逐项目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核实,重点核查新增耕地是否达到耕地地类标准,面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和毁林毁草造地等,并形成实地核实意见。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调查监测处等对实地核实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共同确认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方可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上图入库审查。通过审查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予以变更地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县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种植管护。各地行署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种植管护,建立健全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严格落实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管护资金可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提升。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等要求,压实乡、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

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监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立补充耕地与调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测绘院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专班通过利用航天、航空、无人机等卫星遥感影像,采用影像对比、内业解译和外业核查等技术手段,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和耕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并将问题清单移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反馈地,并根据项目整改情况冻结或扣减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进一步明确地行署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职责。人民政府职责。负责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实施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项目竣工勘测定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编制竣工报告,组织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组织土地权属调整负责项目各环节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按要求组织上报材料负责通过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报批材料项目备案入库后,负责对新增耕地进行地类变更、质量更新和项目后期监管对项目实施材料、档案材料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行署人民政府职责。负责项目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管,监督指导工程实施,组织对项目进行终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地类变更、耕地质量更新成果进行审核。对验收意见和补充耕地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定期组织核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督促地、县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弄虚作假,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及指标使用、暂停受理本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措施。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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