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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持续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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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65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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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工作推进会精神,服务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优化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一)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张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二)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中明确填报为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办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项目批准文件等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报批。

)完善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所在地县(区)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确实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跨县、跨市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简化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与程序。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用地办理指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办理指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办理指南》规定的要件完成项目报批工作,要件不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反馈意见建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实行联审联办、容缺受理模式,在申请事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时,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可先予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

二、保障边境重要项目用地

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西藏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258)要求,对国家重大项目和党中央、中央西藏办、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建设的边境重要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允许实行边占边补,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承诺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其中,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需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我区统筹做好补充耕地和指标调剂使用,自治区内确实难以占补平衡的,申请国家统筹解决。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国家重大项目和边境重要项目用地计划由国家统一保障。边境地区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张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用地单位可向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先行用地申请,逐级报自然资源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有关方面认定关系国家安全的边境重要项目建设急需使用土地的,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用地的规定,可先行使用土地,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压实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责任

(一)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根据发改等部门提供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调查摸清本辖区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制定用地报批计划清单,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压实有关职能部门责任,联合开展选址选线等工作,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具备报批条件的项目,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尽快开展报批工作,加快用地报批组卷进度,实施清单式销号管理。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报件,进行严格审查,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及时跟踪建设用地报件进度,按要求缴纳相关规费、提交补正材料,切实提高用地报批时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发生“未批先建”行为。。

(二)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用地需求进行分析,组织本级的建设用地报件和辖区内跨县域的用地报批材料汇总,联合相关部门对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指导全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批质量和效率。对各地申报的报批材料联合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院和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性审查,对报批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照要求及时将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报批时效,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对符合报批条件的项目应在30日内完成审查和组卷工作;地(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报件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开辟绿色通道,成立专班,限时办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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