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67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10:4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承接工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底线,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实施办法,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统筹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并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 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