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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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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6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5-09-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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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精神,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部门协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水平,制定如下细化措施: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一)加强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的战略引领和空间约束作用,加快推进“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横向传导机制。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各级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梳理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并列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确保项目实施落地;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项目空间位置、明确用地需求、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加大力度梳理报送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应报尽报”,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在项目空间准入、用地保障方面的最大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要积极申报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大对清单中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三)规范选址选线。市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并形成书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编制单位应充分听取参与人员意见,将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体现。

(四)落实多方案比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切实开展项目多方案比选研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按照“先行避让”的原则,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敏感区域,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可能减少耕地破碎化。线性基础设施要合理确定线位方案和线路形式,优化主线工程、防护工程、交叉工程、配套工程等设计内容,提高节地水平,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影响,沿线设施非必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中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范围,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五)实行“多评合一”。将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论证、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地评价论证进行归并,按照《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所附的编制要点,统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运用数字化工具,丰富现场踏勘形式;遴选各行业领域专家,充实专家库,规范专家评审管理。

(六)强化节地评价。项目用地预审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关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八个是否的要求。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七)统筹占补平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期推进中及时知晓项目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补充补划要求,明确补充耕地的来源和路径,尽早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等工作,补充补划的具体规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自然资源局要靠前站位、提前服务,协助做好补充补划工作。

(八)推广节地案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会同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加快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节地案例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供查询比对服务。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在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时,要充分考虑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九)简化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的情形,待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重点审查是否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况,待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再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属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待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再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用地预审层级按照《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有关规定确定。

(十)优化用地报批。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相比,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过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规模调增不超过10%且区位变化比例不超过20%的,应当审查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模调增超过10%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20%的,重新开展用地预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合理分期分段。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分期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性基础设施申报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分段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可以市(地区)为单位分段报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可以县(区)为单位分段报批。分期分段报批的用地审批层级与项目整体的用地审批层级一致。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行政协同。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行政协同,切实解决项目前期推进中信息不对称、深度不统一、进度不合拍、层级不一致等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没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十三)遏制违法用地。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不作为项目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严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附件:1.《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号)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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