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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临时建筑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明电〔202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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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7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9-24 12:32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明电〔2021〕820号 主题分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临时建筑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我区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频繁,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气候暖湿化、局部极端天气、地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区地质灾害呈频发、多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我区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批重大项目相继落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均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69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了地质灾害威胁。但也存在部分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附属建筑设施、临时建筑及道路等选址前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情况,个别重点临时建筑因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秉承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理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重点临时建筑项目用地选址开工建设或用地审批前,需提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针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制定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重点临时建筑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审核、监管,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临时建筑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交通、铁路等建设项目的重点附属设施、临时建筑场地及道路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水库(坝、渠)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重点临时建筑场地、项目部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行业内重大临时建筑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落实工作。

具备相关资质的地勘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成果报告编写。为建设单位做好技术服务支撑,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在临时用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作为项目用地审批首要前置条件,并监督做好临时建筑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

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常态化汛期三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重点工程(包含临时建筑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及时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受威胁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各自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临时建筑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厅)。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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