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97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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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原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及《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藏国土资〔2018〕198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草地、林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若干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包括建新安置区和建新预留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增加耕地或农用地有效面积,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拆旧区是指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闲置、废弃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农牧区生态搬迁、地质灾害、边境搬迁等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独立图斑必须具备细化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且在遥感影像中存在建(构)筑物或明显建(构)筑物痕迹。建新区是指拟用于建设的原农用(未利用)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牧民安置用地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
通过增减挂钩,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有偿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既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又解决农村发展资金问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兼具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项功能,实施增减挂钩可以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的瓶颈问题,即可以在国家逐年减少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形势下化解年度指标短缺问题,又可以在国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天花板”的情况下弥补城镇发展空间不足问题。
第四条 增减挂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地(市)、县(区、市)须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以规划统筹增减挂钩工作。项目区实施规划要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整治、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必须依法推动、民主公开,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涉及村庄撤并的,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做到农牧民知情、农牧民自愿、农牧民参与、农牧民满意,切实维护农牧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水平、文化习俗和农牧民意愿,按照建新与拆旧相对应的原则科学设置项目区,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比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统筹安排农牧民新居建设和城镇发展。
(四)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农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
第五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地块相对集中,农村建设用地具备允许整体复垦条件;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参与意愿明确;
(三)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四)当地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秩序良好。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实行增减挂钩分级管理负责制。
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和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及在线备案工作,复垦后耕地或农用地管护利用的监督监管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项目资金及复垦后耕地或农用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工作。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把关,规划复垦为耕地的条件应达到农业农村部门耕地质量验收标准。
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初审、验收初审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审核和初步验收,组织协调等工作,并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联合核查和抽查评估等工作。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工作的统筹管理,统筹组织节余指标跨区域流转,审批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等工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介入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全过程,防止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全区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实施规划验收;核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负责增减挂钩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评估。
第二章 指标和规划管理
第七条 增减挂钩指标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地(市)、县(区、市)对拆旧复垦方案及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进行核查,核定节余指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原则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建设。确有节余指标,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并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交易备案。
第八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地(市)、县(区、市)应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九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自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到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实施规划批准后3年内完成实施的项目区,必须在3年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书面申请一次延期,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2年完成。
第十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地(市)、县(区、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利用现势性强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最新国土变更调查和监测成果、多方位现状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对拆旧地块进行充分举证,将拟作为拆旧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证据严格锁定,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搬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应规划,因地制宜设置项目区。
项目区设置原则上应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拆旧区原则上控制在1个乡镇内。拆旧图斑对应的国土变更调查地类现状与实地一致,权属清晰、界址清楚。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按“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合理布局,与拆旧区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土安全底线。涉及生态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等确需跨村以上区域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地(市)、县(区、市)或乡镇政府组织论证,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和当地民情民意,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专项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牧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管理。
(一)规范实施规划编制。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规划,主要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和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区设置要求,明确拆旧复垦规模、安置区建设预留指标规模、实施进度安排等。要利用现势性强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无人机影像和三维模型、最新国土变更调查和监测成果、多方位现状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对拆旧地块进行充分举证,将拆旧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证据严格锁定,并确保国土变更调查监测成果、影像、实地三者保持一致。实施规划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要件审核后,转报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复后30日内将全部实施规划审批资料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成在线备案。
(二)县(区、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方案时,应以县(区、市)为单位选择符合拆旧地块核定条件和具备复垦潜力的拆旧地块,单个项目不超过450亩。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拆旧复垦地块实行台账管理,实施完成后,根据统计实际已实施的拆旧地块核算拆旧复垦面积。
(三)规范编制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应当事先依法征求农牧民意愿、开展选址论证、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在实施规划申报时,编制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明确建新总规模和大致范围,连同拆旧复垦方案一并纳入实施规划报自然资源厅审批;在实施规划验收前,编制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方案,明确建新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及拟安置农牧民清单等。
(四)严格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管理。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统一安排部署,抓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者符合城乡规划。在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建高楼,严禁强迫农牧民住高楼。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科学规划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和行洪泄洪通道,确保选址安全。严格按农村住房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坚决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所在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节余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材料:
实施规划审批需提交县(区、市)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请示文件;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有建新区需提供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图件及矢量数据;优于0.5米地面分辨率且时效性强的大比例尺卫星或无人机航测成果。其余涉及土地权属、拆旧复垦农牧民意愿、安置去向、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查留存,不再上报自然资源厅。包括上述所有内容的数字化成果光盘。
第十四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形的,按原批准程序申报变更。
(一)由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调整项目区建新地块的;
(二)由于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占地致使项目区拆旧地块或建新地块无法实施的;
(三)确因农牧民意愿发生变化,造成拆旧地块无法复垦和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无法落实的。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获批后,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审计等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及监管职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实施方案内容:项目区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资金筹措落实情况、安置补偿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市)相关法规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保证质量。鼓励项目区农牧民参与土地复垦、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等。
第十七条 项目区实施进展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末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实施规划的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四章 项目区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工程项目验收和实施规划验收。实施规划验收应在工程项目验收及地(市)、县(区、市)实施规划验收工作完成后进行,原则上不予分期验收。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区工程项目实施验收。工程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区拆旧地块、安置建新地块实行100%全覆盖核查,对拆旧地块复垦工程完成情况、复垦质量、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完成情况、农牧民安置情况以及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等。实施规划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耕地(农用地)数量和质量核查验收、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用地及城乡建设用地情况、拆迁农牧民安置情况及满意度调查、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和组织验收。项目区拆旧复垦及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验收。申请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拆旧复垦全面完成,复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复垦为耕地的已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农牧民集中安置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项目区农牧民补偿安置到位;复垦后耕地已落实耕种主体,土地权属清晰,界限清楚,无争议;项目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区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要采用100%全覆盖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验收通过后,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厅开展核查。
第二十条 实施规划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实施规划验收核查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文件;项目区工程验收意见;项目区实施规划初验意见;项目区竣工报告;项目区1:500实测竣工图;拆旧地块、建新地块1:500勘测定界成果;项目区实施前优于0.5米地面分辨率且实效性高的大比例尺遥感卫星或无人机等航测成果,实施后优于0.5米地面分辨率无人机航测成果;拆旧地块、建新地块矢量数据;项目区拆旧地块、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地块情况统计表;经批准的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复垦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其余涉及工程验收、农牧民安置、财务决算、跟踪审计、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后期管护等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留存,无需上报自然资源厅。包括上述所有内容数字化成果的光盘。
第二十一条 县(区、市)、地(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运用最新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结合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时相关资料和数据,对项目区拆旧、建新地块实行100%全覆盖审查,对审查发现的疑问图斑应通过实地踏勘等手段进行100%全覆盖核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地(市)开展联合核查。自然资源厅牵头组建核查组,会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查。核查组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安置建新地块实行全覆盖核查,重点对拆旧复垦真实性、面积准确性、复垦质量、农牧民安置情况、节余指标等进行核查。需整改的,核查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由核查组认定项目节余指标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厅批准。核查意见应在30日内报部管理系统在线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规划验收通过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确认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按照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和国土变更调查,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依法变更登记。经验收确认的新增农用地和耕地可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实施规划验收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收回指标,项目区实施规划废止。因项目区实施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及时按规定依法办理。
第五章 建新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农村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除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使用指标外,鼓励预留一定比例指标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二十五条 城镇建新区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农牧民权益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规划以及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选点布局,必须充分尊重当地农牧民意愿并进行必要的论证。严禁违背农牧民意愿开展增减挂钩工作。
新村选址、住房建设、土地置换、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等,应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区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设立永久性公示牌,保障群众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界址、面积和权属清楚;涉及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平等协商进行。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拆旧区和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农户住房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
选择集中住房安置的,应由地方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并按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
选择货币安置的,应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按照该项目区集中住房安置的人均综合用地标准,预留指标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共事业和农村产业发展。
第七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九条 及时移交利用。各县(区、市)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后已复垦为农用地的后期管护力度,统一在村庄周边复垦地块与建设用地交界处增设围栏措施,明确界线和管护要求。复垦后的耕地应及时移交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耕种利用,并及时组织乡(镇)、村委、村民签订三方管护协议。县(区、市)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在验收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各乡(镇)应该承担起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占用,确保复垦后的地块地类性质不变,禁止将复垦后的耕地、园地、林地批准为设施农用地并防止被撂荒。
第三十条 及时开展变更登记。项目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已拆旧复垦地块必须及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强化监管执法。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复垦后耕地监管执法,严格查处纠正违法违规占用行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强化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对辖区内增减挂钩进行实时、动态、全程监管,确保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升监管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立项、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应用遥感、无人机、“互联网+”等成熟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和技术含量。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高分辨率影像、国土调查和监测成果等相关资料,锁定项目区实施前后和验收阶段现状证据。核查验收单位要利用“互联网+实地在线举证”等方式开展复核工作,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强化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拆旧区范围确需变更的,要将变更内容纳入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报所在人民政府批复,并及时报市级、自治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面积变更小于10%的且工程量累计变更金额小于中标合同价10%的,可不编制项目变更方案,但需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变更工程量并附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
第三十五条 强化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对各增减挂钩工作进行核查复核,可采取年度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及项目实施管理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核查发现任何已验收项目存在问题的拆旧地块个数或面积占总个数或总面积5%以内的,直接按对应拆旧地块验收复垦面积扣减该项目节余指标,并在市域范围内通报批评。存在问题的拆旧地块个数或面积占总个数或总面积5%-15%之间的,直接按对应拆旧地块验收复垦面积扣减该项目节余指标,并将核查范围延伸扩大到该县(区、市)所有已验收项目,同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冻结项目所在县(区、市)节余指标使用,视整改情况恢复。存在问题的拆旧地块个数或面积占总个数或总面积15%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注销整个项目区节余指标,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实施规划审批、验收并冻结节余指标使用,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涉及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的,各地(市)要切实加强管理,确定项目收益合理的分配方式,从制度和机制上防范项目实施中的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在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牧民建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节余指标可按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允许将其单列并增补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十九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479号)、《西藏自治区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5年)》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服务费收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项目咨询技术服务费及拆旧复垦复绿施工费请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内有效,过期自动废止。巩固脱贫攻坚期项目仍按《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藏国土资〔2018〕198号)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服务费收费
参考标准
附件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服务费收费参考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原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479号)、《西藏自治区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5年)》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服务费收费参考标准
附件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服务费收费参考标准 | |||
服务项目 | 工作内容 | 计费标准 | 备注 |
选址调查 | 通过内业筛选、外业调查等手段,选定项目拆旧地块。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8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1万元;。 | ①地貌调整系数:项目地貌属于丘陵的可考虑1.1的调整系数,属于山地的可考虑1.2的调整系数: |
勘界测绘 | 地形地物测量、勘界等。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10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1万元。 | |
现状正射影像航拍 | 无人机航拍项目拆旧地块正射影像。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5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3万元。 | |
实施规划编制 | 编制实施方案文本、图册、附件。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18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1.5万元。 | |
建新方案编制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8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5万元。 | |
工程设计及预算编制 | 对拆旧区土地复垦进行工程设计及预算编制。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18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1.5万元。 | |
竣工测量 | 实测竣工工程量及地类范围。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8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5万元。 | |
验收正射影像航拍 | 无人机航拍项目拆旧地块竣工后的正射影像。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5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3万元。 | |
竣工验收资料编制 | 包括地籍变更资料、复垦前后影像资料及竣工验收相关报告、报表及图件编制。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公顷,计费10 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6万元。 | |
外业举证及报备入库 | 逐地块开展外业举证,结合竣工验收资料,完成日常变更及指标报备入库。 | 按项目面积分段累计:面积≤10公顷,计费 10 万元;10公顷<面积≤30公顷,每增加1公顷,计费增加0.6万元。 | |
复垦施工费用标准 | 拆旧复垦复绿工作 | 复垦为水田的施工费用控制在3.0万元/亩;复垦为旱地施工费用控制在2.5万元/亩;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施工费用控制在1.7万元/亩。 |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由各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量据实测算,若有与财政主管部门标准不一致的以财政部门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