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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日期:2023-11-06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五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5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然资源部中心工作,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以及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质量、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提质升级全面服务转型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公开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和重点工作任务深化政务公开,推动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奋力推进全区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新成效,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依法应该公开的全部实现公开,公开内容覆盖权利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更加深入、及时和规范,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政策解读形式多样且到位,为全区自然资源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重要文件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二)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立法协调、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三)实施调查监测评价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调查监测处)

(四)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

(五)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和矿业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开发利用处)

(六)建立并监督实施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交流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七)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和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用途管制处)

(八)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生态修复处)

(九)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地质勘查处)

(十)推进国土测绘、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测绘管理处)

(十一)组织、指导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监督、指导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

(十二)推进财务审计工作和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

产所有者职责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财务权益处)

(十三)管理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四、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打造阳光政府

(一)加强转型发展政策主动公开

1.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公开。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相关规划。(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2.征地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公开时效。(责任部门:用途管制处)

3.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监督指导各地(市)及时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指导督促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开住宅用地信息,引导市场预期。(责任部门:开发利用处)

4.主动公开土地、矿产、测绘等领域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时公开厅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测绘资质审批中涉及的申请单位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等信息;组织各地(市)、县(区)将补充耕地项目的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耕地补充情况。(责任部门:用途管制处、开发利用处、测绘管理处)

5.地质灾害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利用多种平台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要及时发布灾情、发生原因、灾害应急救援等信息。(责任部门:地质勘查处、环境总站)

6.权责清单公开。及时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权责事项,主动公开职责权责清单。(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各业务处室)

7.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公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处理)案卷信息。(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

8.自然资源成果信息公开。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重点发布或更新行政区划、重要地名以及道路、机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地理信息。(责任部门:测绘管理处)

9.财务信息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厅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做好厅集中采购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财务权益处,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1.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除依法涉密之外,必须全部公开到位。特别是事关重大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必须及时、主动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2.严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要建立台账,严格审核未主动公开的依据和理由,定期审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位政府文件为主动公开的,公开属性原则上不得拟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3.内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作用,或涉及公众利益,有必要让公众知晓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函复类公文,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文件属性应当被定为主动公开。联合发文的,由我厅牵头的要做好拟发公文属性认定工作。(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五、加强解读回应,促进自然资源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升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质量

在依法依规答复办理的基础上,增加“便民答复”内容。当出现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受理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没有现成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制作、申请内容不明确且经补正未能确定等情况时,从申请人实际需要出发,视情增加便民答复内容,为申请人提供尽可能周到、全面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服务。(责任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二)加强政策多样化解读

1.提升解读质量。从2021年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必须进行解读且政策多样化解读率不得低于90%。解读材料除对政策本义进行通俗化、生动化解读外,还应重点对政策的背景、意义、作用、关键词、新旧政策差异等方面进行解读。鼓励使用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解读方式。对政策公布后社会公众的反响和疑问,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延伸解读、补充解读。(责任部门:各政策性文件制定部门)

2.拓宽解读发布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和厅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政策解读材料,扩大受众面,提升知晓度。(责任部门:各政策性文件制定部门)

3.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围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强化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出台的政策措施,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积极利用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领导信箱”,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三)加强对公众关切问题的互动回应,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


紧紧围绕自然资源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要提高对社会关切热点的发现、搜集和回应能力,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台账管理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将回应效果作为最重要衡量标准,持续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杜绝不管不顾放任舆论发酵、自说自话回避舆论焦点、空话套话引发舆论热议等现象发生。

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领导信箱”要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1次,网民留言要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典型政策问答,提升互动回应的社会效果。政务新媒体要建立健全互动回应机制,畅通互动回应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关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四)抓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落实

在我区征地补偿领域基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领域基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公开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责任部门:用途管制处)

六、夯实基础,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做好“政策法规”专栏管理工作

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对厅政务信息进行梳理,按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厅门户网站“政策法规”专栏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使用。(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二)完善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在厅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平台,规范栏目设置和信息分类,及时发布信息、更新信息,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责任部门:信息中心)

七、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公开质量

(一)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

依申请公开全面实行“登记制”和“书面答复制”,即有申请必登记、有申请必答复。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处理方式,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书面答复应当包含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的过程事实、处理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行使救济权的期限、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依申请公开承办部门)

(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1.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责任部门:办公室)

2.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备案、发布机制与督促约束,完善部门文件报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制度。(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厅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有效引导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依法规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八、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明确数据报送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管理办法,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严格按照“7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和“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原则向信用平台报送“双公示”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全量报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填报说明》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校验规则》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地填写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完整度和准确性,确保数据标准合规报送。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做好“双公示”工作台账。(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九、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在管理方式和规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工作中,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十、提升专业水准,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机构职能

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各项政策要求,解决重点疑难问题,推广经验亮点做法,从推进转型发展的高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汇报。要加强经费保障,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确保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公开专栏建设、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集约化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二)充实人员队伍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机构职责职能,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配强工作人员。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与管理、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两项职能应分别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办公室、政工人事处)

(三)抓好培训考核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厅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进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文件类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督促检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对厅印发文件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做到“凡公开必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查”。(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十一、主体责任分工及系统网址

(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系统名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公示网址:http://www.xizang.gov.cn/

系统名称: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公示网址:http://zrzyt.xizang.gov.cn/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系统名称:西藏自治区“双公示”上报系统

公示网址:http://219.151.40.87:9090/#/login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各业务处室

(三)“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工作。

系统名称:西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公示网址:http://220.182.3.99:8188/portal/index_local.jsp

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

配合部门:各业务处室

(四)业务信息公开系统

1.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网址:http://kyqgs.mnr.gov.cn/

责任部门:地质勘查处

2.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

公示网址:http://xkzph.mnr.gov.cn/

责任部门:开发利用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 安 文   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副组长:次仁央宗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    建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

        李 亚 军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惠 小 朝   厅党组成员、厅长助理

成  员:崔成多吉   厅二级巡视员

        陈 富 琦   厅总工程师

        王    春   厅办公室主任

        德    吉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格桑央宗   厅开发利用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王 绍 辉   厅用途管制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强巴旺堆   厅地质勘查处处长

        次仁旺堆   厅测绘管理处处长

        诸葛福雷   厅财务权益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刘 德 彬   厅政工人事处处长

        邓 忠 军   自治区测绘院院长

        平措旺加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扎西次仁   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院副院长

        易 建 洲   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主任

        李    慧   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任

        李    甍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次仁央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春、德吉、格桑央宗、王绍辉、强巴旺堆、次仁旺堆、李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开发利用处、用途管制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厅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厅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协同做好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2.负责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工作计划。3.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政务公开相关清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4.协调、指导、督查厅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组织开展依申请公开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典型案例评析。5.指导厅门户网站及其他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6.负责对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统计分析,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7.负责对厅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文书进行审核。8.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检查、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9.协调落实厅党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其他单位保持日常联络。牵头起草厅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工作部署等文稿。负责组织厅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各类会议、教育培训、评估考核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查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组织厅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典型案例评析等,对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文书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厅系统政务公开法律支撑工作。负责厅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审查和指导。配合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政务公开相关清单。参与制度规范建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开发利用处: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填写矿业权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申请类型等信息。负责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经信息中心技术处理后公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用途管制处:负责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有关非涉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填写项目位置(按行政区具体到村)、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数字化信息。负责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经信息中心技术处理后公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质勘查处: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公开工作,公开在我区承担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等信息;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公开核查结果,填写矿业权所在地(市)、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矿业权人、任务来源、核查结果等信息。负责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经信息中心技术处理后公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测绘管理处:负责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和地图审核审批结果公开公示工作,公开的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包含:单位基本情况及所申请资质等级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测绘业绩、体系制度要求等信息;公示的地图审核审批结果包含:送审单位、编织单位、类型、图幅、图名、图幅数量、决定日期、审图号等信息。负责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经信息中心技术处理后公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支撑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及公开平台建设。负责编制自然资源政务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负责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和研究,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做好网站的主动公开及公众参与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机关制作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自然资源重要管理信息、统计数据、监测数据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厅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厅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