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着力推动我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上新台阶。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6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暨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 〔2023〕6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全面做好2023年度自然资源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实施好“一号工程”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推进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及各专项组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项工作,由厅主要领导挂帅,成立自然资源厅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务环境专项工作组、建设环境专项工作组,实行厅领导领衔推进制度,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责任领导:尼玛次仁 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财务权益处、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院、环境总站、测绘院、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扎实优化政务环境
(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中央简政放权以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监管事项,动态调整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责任领导: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财务权益处、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执法监督处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三)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按期形成全区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报自治区职转办。
责任领导: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开发利用处、用途管制处、空间规划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深化对标行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一是落实“四个最优”工作要求,全面对标自然资源领域政务服务先进省市区的先进理念和创新实践,着力提升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和公务服务效率,对标先进省厅用地审批、矿权审批、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和规划资质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力争做到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服务最好;二是落实优化政务服务要求。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修订调整情况,调整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实施清单,完善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材料等要素,全面推进线上“一网通办”,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一体化办理。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通办。推动“跨省通办” “区内通办”事项清单全面落实,深化全程网办业务模式,依据法律法规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要明确简化的审批时限、审批环节、优化提升审批的各项措施。
责任领导:次仁央宗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开发利用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确权登记处、空间规划处、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五)推进电子证照免提交应用。实行统一电子证照管理, 持续推进存量证照批量入库、增量证照实时入库、专业系统证照对接入库。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在准入准营、项目申报等领域,探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进一步推进办事材料的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办事过程的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加强数据共享共用及信息的互联互通。
责任领导:次仁央宗 李亚军
牵头单位:办公室 信息中心
责任单位:空间规划处、开发利用处、用途管制处、确权登记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办事指南,确保自然资源8项取消审批事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治理工程勘查单位、治理工程设计单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丙级和丁级资质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7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全面落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治理工程勘查单位、治理工程设计单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甲级和乙级资质审批,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以外的其余9个甲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一级)。逐事项落实监管责任、规则、方式,事项审批监管权责一致,防止监管真空。
责任领导: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空间规划处、地质勘查处、开发利用处、测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进一步优化要素环境
(七)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推行不动产“一网通办”,依托西藏不动产登记平台和西藏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办理不动产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探索线上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对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告知承诺制。
责任领导:米玛次仁
牵头单位:确权登记处
配合单位:规划院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八)全面支撑服务重点项目落地。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重大项目清单,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流程和服务水平,全力支撑服务重点项目落地。
责任领导:张天华
牵头单位:用途管制处
配合单位:规划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九)下放宅基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深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授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领导:张天华
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十)深化“弹性供地”、“标准地”改革。积极规划建设“标准地”,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模式,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在全区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推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模式。积极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督促指导完善园区管理机制和入园扶持措施,推进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值双增长。
责任领导:李亚军
牵头单位:开发利用处
配合单位:财权处 规划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出台“多测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编制“多测合一”技术规范和成果标准规定,鼓励各地(市)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指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领导:杜舰
牵头单位:测绘管理处
配合单位:测绘院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十二)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在厅系统内部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招投标限制条件,加强对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优化招投标流程,大力压缩办理时限。
责任领导:米玛次仁
牵头单位:评审中心
责任单位:办公室、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财务权益处、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院、环境总站、测绘院、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十三)推进政策直达。坚定不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自然资源领域涉及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在厅内网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完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和解读制度。
责任领导: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财务权益处、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院、环境总站、测绘院、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四)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建立健全存量政策清理长效机制,对政策措施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资质标准、招投标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等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查” 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责任领导:杨安文 惠小朝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财务权益处、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院、环境总站、测绘院、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五、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互联网+监管”融合联通。开展用地审批检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测绘资质检查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现自然资源领域监管事项全覆盖、常态化。
责任领导:徐建
牵头单位:执法监督处
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地质勘查处、测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梳理规范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对不合理罚款按程序取消或调整。
责任领导:徐建
牵头单位:执法监督处
配合单位:各有关业务部门
完成实现:2023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