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审查审批事项清单
事 项:矿业权审查审批事项
一、服务指南
(一)审批流程
1.矿业权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提交申报资料,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分发相关处室审查;
2.各相关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政策法规处)审查会签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厅长审签后,配号发证。
3.划定矿区范围及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审查,分管厅领导核签,厅长审签。
4.审查后需要修补资料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列出修补资料清单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矿产开发管理处审查。
5.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退还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二)其他
1.矿业权新立、涉及国有资产矿业权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
2.矿业权出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号),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公示公开。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厅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出让公告。
(2)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受理申请后,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3)矿业权转让的,受理申请后,需在配号平台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发布公示信息。
(4)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可提出异议申请。
4.征求意见。
矿业权审查审批中,除要求矿业权人按规定提交必须的相关部门意见、批复外,矿业权新立必须征求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住建厅、农牧厅、安监局、能源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是否同意新立的明确意见。
二、申报材料
见附件2。
三、审查时限
材料齐全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附件:1.矿业权审查审批流程图
2.矿业权审查审批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矿业权审查审批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矿业权审查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探矿权申报材料
(一)探矿权新立
1.不涉及各类保护区核实证明材料;
2.符合《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证明材料;
3.拟设置区情况调查表(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填写);
4.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文件;
5.申请登记书;
6.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7.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
8.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9.申请人营业执照;
8.交通位置图;
9.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探矿权延续
1.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
4.阶段性工作总结及评审意见;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勘查许可证原件;
7.申请人营业执照;
8.矿业权信息公示(年检)材料;
9.提高勘查阶段环评材料;
10.安全生产承诺书;
11.提高勘查阶段的需提交资料汇交凭证。
(三)探矿权变更
探矿权的变更包括探矿权转让、变更勘查矿种、扩大或缩小探矿权范围。其中:
1.探矿权转让
(1)转让申请书;
(2)变更申请登记书;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5)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意见(是否存在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6)探矿权人资金来源证明;
(7)勘查许可证原件;
(8)申请人营业执照;
(9)受让人营业执照;
(10)探矿权转让合同;
(11)探矿权评估报告;
(12)不涉及保护区的核实证明材料;
(13)矿业权信息公示(年检)材料;
(14)环评材料;
(15)安全生产承诺书。
涉及区内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还需提交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财政厅价款处置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文件等材料。
2.变更勘查矿种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阶段性工作总结、变更矿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4)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勘查许可证原件;
(7)申请人营业执照;
(8)矿业权信息公示(年检)材料;
(9)变更勘查矿种环评材料;
(10)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扩大探矿权范围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交通位置图;
(7)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8)扩大矿区范围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
(9)扩大矿区范围拐点实测报告;
(10)不涉及保护区的核实证明材料;
(11)矿业权信息公示(年检)材料;
(12)扩大矿区范围后环评材料;
(13)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缩小探矿权范围按探矿权延续提交申报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
1.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许可证;
4.申请人营业执照。
首次申请保留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可供采矿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
2.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3.矿业权信息公示(年检)材料;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五)探矿权注销
1.注销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许可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须汇交资料证明;
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二、采矿权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
1.已评审通过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2.地质勘查报告储量备案证明;
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5.评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核准书及批复;
6.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
7.评审通过的矿山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8.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凭证;
9.评审通过的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
10.评审通过的开采矿山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及批复;
11.评审通过的开采矿山节能减排报告及批复;
12.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13.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
14.矿山所在地县、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办理采矿权的意见;
15.区发改委批准建矿山的正式核准意见;
16.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文件;
17.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
1.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等);
6.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正常生产的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资源储量年报);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凭证;
9.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
10.不涉及保护区的核实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承诺书;
1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采矿权变更
采矿权变更包括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变更以及采矿权转让。其中:
1.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获批准后,变更资料与新立采矿登记所要求的申报资料相同;
(5)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储量核实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环保、工信、水利等部门审批通过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6)变更企业名称或矿山名称、企业性质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重新编制或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采矿权占用费、价款、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凭证;
(9)不涉及保护区的核实证明材料;
2.采矿权的转让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采矿许可证;
(4)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意见;
(5)缴纳采矿权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7)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9)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10)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1)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不涉及保护区的核实证明材料;
(13)涉及国有企业的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交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财政厅价款处置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等材料;
(14)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注销
1.注销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采矿许可证;
4.闭坑地质报告及意见;
5.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等);
6.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