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了《西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批准,并以藏政办发〔2006〕56号公布。各地、市按要求编制了所辖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对完成的36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发现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重点地质灾害防灾预案796个,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西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预防和预警机制、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和培训演练、责任与奖励、预案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编制目的和工作原则
1、编制目的
建立政令统一、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做好避让和应急抢险救灾,提高预防和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加强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提高防范突发地质灾害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防患于未然。
规范管理,协同应对。使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建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发挥科学技术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中的支撑作用,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成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任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土资源厅厅长、财政厅副厅长、交通厅副厅长任副指挥长,自治区国土资源、水利、建设、教育、公安、卫生、商务、扶贫、气象、地震、通信、电力、农牧、林业、旅游、外事、安全监管、环保、新闻以及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2、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用藏、汉两种文字发到村民及相关责任人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险情灾情通报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
(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也可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后,必须在4小时内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3)造成铁路、干线公路、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地(市)、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如涉及跨省(区)际行政区域界限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地(市)、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处置。
必要时,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自治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地(市)、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灾害发生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如发生跨地(市)和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中型地质灾害,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必要时,由事发地灾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主要对应急队伍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金保障、技术保障及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七)其他
《西藏自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责任与奖励、预案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一是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强。编制了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国土资源厅都组织派出10多个工作组50余人次对全区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地区开展了应急调查及巡查工作。各地、市及部分地质灾害严重的县编制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地区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地直有关部门、各县县长为成员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巡查工作,排除、减轻了部分地质灾害险情,为预防、避灾及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了“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月报制度”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及应急调查制度和群测群防制度。在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昌都地区,还建立了汛期地质灾害“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据统计,2007年全区共发生具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55起,造成21人死亡(其中15人失踪),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953万元。
另据统计,1993年—2007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1670起,死亡156人,受伤145人,直接经济损失7.03亿元。2000年以来,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有增加的趋势。
二是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进展顺利,群测群防工作开始起步。自2004年起,每年的5月—9月底,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结合调查与区划工作,积极开展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建立灾害群测群防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对重要隐患点,作出防灾预案,并结合西藏实际,用藏、汉两种文字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及“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每一个相关人员的手中。其中,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昌都地区,2007年发放“明白卡”5000余份。
在2007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通过汛前地质灾害巡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共组织69户、401人安全转移,有效地减小了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同时,通过群测群防、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地质灾害监测工作,成功组织地质灾害避险6起,保障了84户、390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是基础调查勘查取的较大进展。2007年安排开展了18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目前为止已安排了58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将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2006年完成整体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樟木口岸地质灾害整体勘察评价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报告》。通过招投标,亚东口岸的地质灾害综合勘察评价工作正在实施中。喜马拉雅山地区重大地质灾害调查与减灾措施研究项目也正在实施中。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完成编制工作,林芝地区、昌都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截止到目前,全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近400项。评估工作涉及铁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交通、矿山及水电工程等领域。为建设工程避免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地质灾害防治奠定了基础。
五是资质管理逐步规范化。截止到目前,我区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的有10家,各类资质25个。加强了对区外队伍资质的管理,实行了资质备案表制度,备案单位15家,各类资质3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