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密级
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馆藏资料密级分为公开、国内、内部、秘密、机密、绝密6个密级。公开、国内级资料为已公开资料,内部级资料为受探矿权、采矿权、著作权保护的资料,秘密、机密、绝密级资料为国家保密资料。
二、证明
凡资料的利用人(以下简称“阅者”),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资料,必须持单位证明(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国家保密资料,必须持有涉密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并有本单位带有编号的正式介绍信,以文字形式说明资料的范围、用途和阅者的基本情况,并出示有效证件。
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资料,应当同时出据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查阅保护期内的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带有编号的正式介绍信,以文字形式说明资料的范围,用途和所有阅者的基本情况,报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时,出示有效证件。
无证明阅者本人身份有效证件的,本馆不予提供查阅服务。
本制度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涉外企业和外国人。
三、手续
在查阅资料之前,阅者须履行查阅登记手续,登记阅者的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以及要查阅的资料名称、数量、用途和查阅日期等内容,并对资料的完好程度作备注说明。
查阅完毕,阅者应按顺序将资料排列好,交还资料管理人员。双方应依据查阅登记记录,当面清点资料,完整无缺的,资料管理人员办理归还注销手续。
四、利用方式
阅者需要离馆利用馆藏资料的,可视资料密级采取下列利用方式:
1、已公开的资料,阅者可凭有效证明,向本馆提出摘录、复印要求。
2、国家保密的资料、保护期内的资料,阅者只能凭涉密资料借阅复制证和区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意见或汇交人的意见,提出摘录、复印要求,由本馆负责复制。带出本馆的此类摘录、复印材料,须经资料管理人员查验登记,阅者应及时交所在单位档案资料部门,视同正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并在本馆出据的登记联单上盖资料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回执本馆。
复印工本费按照资料密级和载质规格大小收取。
未经本馆同意,严禁私自将馆藏资料带离本馆。
五、保密
1、阅者不得私自复印所借资料,也不得将所借资料转借他人,更不得传播。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阅者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以各种形式传播或携带出境。
3、管理人员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资料的保护
1、阅者应爱护资料,保持所借资料在使用前与使用后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做到不揉折、不涂写、不损坏、不丢失。
2、对于在资料上乱涂乱写、损坏资料的,视资料的被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严重的,由阅者承担所有复制工本费。
3、对于在查阅资料过程中丢失资料者,责成阅者及其所在单位按资料再复制工本费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
七、本制度自2009年8月起实行。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资料馆
二○○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