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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规定

来源: 日期:2016-03-04

藏国土资发〔2013〕21号 签发人:王 峻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西藏自治区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规定》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区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整装勘查,加大引入社会资金力度,规范整装勘查区探矿权管理,促进我区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文件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厅关于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有关事宜通知的通知》(藏政发〔20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整装勘查区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勘查区探矿权设置,其他区域探矿权设置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探矿权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化矿业权布局、推进整装勘查、规模开发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经批准的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将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征求勘查区所在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探矿权申请人提供探矿权出让项目资料包服务。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0日内回复意见,对不同意设置矿业权的区域,要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在我区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是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与申请勘查矿种相适应的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供与探矿权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勘查投入资金证明。

  第七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根据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申请。一个勘查区块仅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按照高风险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在先原则设置探矿权。同一勘查区块有两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原则上按照毗邻探矿权出让、已申请探矿权出让、奖励探矿权出让、优选探矿权出让的先后顺序设置探矿权。两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以相同的探矿权出让方式申请同一勘查区块探矿权,以优选探矿权出让方式设置探矿权。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提交的探矿权申请,确定探矿权出让方式,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告确定的探矿权出让方式进行审查,确定探矿权申请人,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指挥部批准,准予登记的,颁发勘查许可证,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颁证通知;不准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时,应承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调整变更的决定。因自身原因未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二章 毗邻探矿权出让

  第十一条 整装勘查区内大型矿山的矿业权人,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申请与其大型矿山及外围探矿权毗邻区块新设探矿权,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可将该区块出让给该矿业权人。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申请毗邻探矿权出让,应当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提交探矿权申请且不得超过2个。矿业权人在我区境内持有的所有探矿权不存在“圈而不探”行为,勘查进程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藏政发〔2009〕69号)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勘查区块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毗邻探矿权出让的,受理探矿权申请。

  第三章 已申请探矿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厅关于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有关事宜通知的通知》(藏政发〔2013〕5号)下发之前,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整装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申请,但尚未登记发证的,探矿权申请人可以从中优选不超过2个重新提交探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后3个月内,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现行规定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其余的所有已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自行废止;未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其已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在我区境内已持有探矿权的企事业单位重新申请探矿权,要对持有的所有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每个探矿权历年来勘查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证明其按照法定要求开展勘查工作,不存在“圈而不探”行为。

  第十七条 探矿权申请人重新提交探矿权申请的同时,其他矿业权人提交了同一勘查区块毗邻探矿权出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优先将该区块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毗邻的探矿权申请人。未能取得该勘查区块探矿权的已申请探矿权的申请人,可在其他已申请探矿权中,重新提交探矿权申请。

  第四章 奖励探矿权出让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人在整装勘查区内,每提交1处经评审备案确定的铬铁矿、铜矿、富铁矿、铅矿、锌矿、银矿、岩金大型以上矿产地(333以上)的,可以在整装勘查区内再申请2个探矿权。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人在整装勘查区内,每提交1处经评审备案确定的铜金属量30万吨、铅金属量30万吨、锌金属量30万吨、岩金金属量12吨、铬铁矿矿石量100万吨以上矿产地(333以上)的,可以在整装勘查区内再申请1个探矿权。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人申请奖励探矿权出让,应当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提交探矿权申请;在我区境内持有的所有探矿权勘查投入满足法定投入要求,不存在“圈而不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通过申请毗邻探矿权出让已取得探矿权的,在申请奖励探矿权出让中,要予以扣减,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 优选探矿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探矿权投放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同一勘查区块内有两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请,且申请属于同一种探矿权出让方式的,登记管理机关采用优选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二十三条 参与优选探矿权的申请人应具有整装勘查的资金实力和勘查技术能力。社会资本和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结合的优先;自治区所属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优先;在整装勘查区内取得找矿重大突破的矿业权人优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优选探矿权出让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参与优选探矿权出让的专家评比打分工作和探矿权申请人的确定;组建优选探矿权出让专家库,专家以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专家委员会成员为主体,建立包括地质矿产、水工环、物化遥、地勘经济等多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参与优选探矿权出让的项目进行评比打分。

  第二十五条 优选探矿权出让专家评比打分,采取集中召开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由优选探矿权出让工作组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并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参加所在单位优选探矿权出让专家审查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审查会议审查程序:

  (一)专家在规定时间统一进入会场;

  (二)专家随机抽取已密封的申请材料;

  (三)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七条 优选探矿权出让工作组在专家审查评分结束后,分别统计每个优选探矿权出让项目专家的评分,去掉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后,合计得出该项目的最后得分。专家审查评分结果由优选探矿权出让工作组组长在参选项目专家审查会议结束时宣布。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探矿权申请人,得分高的放弃探矿权申请的权利,按得分高低顺延依次递补。

  第二十八条 优选探矿权出让工作组与确定的探矿权申请人签订优选探矿权出让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参选优选探矿权出让,但未能成为优选探矿权申请人的,探矿权申请材料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