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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来源: 日期:2008-01-10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主要内容

一、规划期及主要任务

本《规划》是到2005及2010年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西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行动指南。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对西藏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以及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进行统筹规划,进一步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西藏自治区矿业开发优化布局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目标,以实现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西藏自治区的矿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全面开展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消除基础地质工作的中比例尺“空白区”,为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勘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加强重点区域成矿条件和成矿远景的分析研究,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充足的靶区;加强大宗、特色优势矿种的勘查,保证矿产资源开发所必需的资源储量;促进矿产资源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强重点区带地质灾害、工程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力度;加强矿政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扩大矿业的开放程度。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逐步实行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商业性勘查分制运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依靠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力争发现一批重要成矿区带和普查基地。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多渠道引进资金,鼓励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矿业规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定期发布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成果信息,鼓励企业多渠道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性资源勘查活动。积极组织探矿权招投标,引导和促进商业性勘查与开发。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西藏的资源特点、区内外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要求,西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和方向是:鼓励开采资源丰富,国家或地方紧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环境、社会造成影响的矿产,主要有铜、金、地热、盐湖矿产(硼、锂)、石油、煤炭、矿泉水和宝玉石;限制开采市场供过于求,扩大开采规模将影响经济效益,资源不足、需求可以通过国际国内市场解决,开采过程中将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的矿产,主要有铬铁矿、锑;禁止开采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继续开采的经济效益很差,资源严重不足、需求可以通过国际市场解决,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的矿产,主要有砷、汞和泥炭;允许开采除上述外的其他矿产。

逐步清理关闭生产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以及资源保证程度不足、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企业质量。走联合规模开发的道路,逐步建立黑色、有色、贵金属、锂盐、硼矿、建材、地热、矿泉水等资源开发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严格禁止工艺落后、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区外矿业企业向区内转移,确保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非金属建材的应用。加大科技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逐步改变以出售原矿和初级矿产品为主的局面。依靠科技进步,在利用贫矿、难选冶矿石方面有所突破,实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一江两河”和青藏铁路沿线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