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生态文明办〔2023〕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修订完善〈西藏自治区区(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3〕-3号)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三定”规定,现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牵头事项公开如下。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有序推进由自治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 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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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并监督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开发利用处、生态修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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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配合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财务权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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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科学有序统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 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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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生态修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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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 | 用途管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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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厉查处矿严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 开发利用处、执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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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矿产开发企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土地损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 地质勘查处、生态修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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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地下水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 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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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 执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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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 开发利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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