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自然资发〔2025〕12号
各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西藏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pdf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3月10日